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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危機事件新聞處理作業原則

【發布日期】90.08.29【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90)台聞字第04409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九十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行政院為提昇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在危機事件中新聞處理之能力,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第2點


  本作業原則所稱危機事件,定義如下:
  (一)因風災、水災、震災、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等不可抗力之天然災害,致人民生命財產嚴重傷亡、損害之事件。
  (二)重大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空難、海難與陸上交通事故、毒性化學物質災害、職業災害、核能安全事故、海洋污染、森林火災及其他造成人民生命財產嚴嚴重傷亡、損害之緊急事故。
  (三)其他足以對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威脅或影響之重大事件。

第3點


  危機事件新聞處理首重掌握正確、即時資訊,迅速研析並提供媒體適時發布,以滿足民眾知的權利。

第4點


  各機關應指定熟悉新聞處理及公關運作之人員,負責危機事件新聞處理工作。

第5點


  負責處理危機事件之機關(以下稱權責機關)於危機事件現場,得視需要設置警戒線,必要時,並得協調軍、警、憲、消防等機關協助。
  前項警戒線,權責機關得視需要分別或合併設置之;其分類如下:
  (一)勤務警戒線:屬最內層,僅限配帶證件之勤務人員出入。
  (二)新聞警戒線:屬第二層,應憑權責機關認可或核發之證件,始得出入。
  (三)一般警戒線:屬最外層,實施交通及民眾進出管制。

第6點


  為利媒體了解危險事件處理進度,權責機關應依下列規定設新聞簡報中心,並統一發布新聞稿或提供相關書面資料:
  (一)設立原則:
  1於危機事件鄰近適當地點或前進指揮所設立之。
  2新聞簡報中心應備妥新聞媒體聯繫對象名冊。
  3新聞簡報中心應設置足夠通信設施,如電力、電話線、傳真機、網點等。
  (二)簡報原則:
  1簡報應由處理危機事件之指揮官或其指定之專人主持,以求發言內容權威及正確。
  2簡報應充分掌握危機事件最新發展及相關數據,並針對危機事件明確說明。
  3簡報主持人對外界可能質疑事項,應主動加以說明。
  4簡報時間應固定,或配合日、晚報截稿及午、晚間電視新聞播報時段舉行。
  (三)簡報重點:
  1引發危機事件之原因。
  2負責處理危機事件之權責機關及相關機關。
  3權責機關及相關機關已採取之措施。
  4預期危機事件之可能發展及處理之因應計畫。
  5警戒線之設置。

第7點


  權責機關應視危機事件性質,提供國際媒體必要之資訊及協助。

第8點


  為加強危機處理之成效,權責機關應迅速掌握輿情,儘速回應。

第9點


  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參酌本作業原則,另行訂定細部規範或執行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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