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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行政院所屬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辦法

【發布日期】97.12.30【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行政院(78)台研綜字第384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3條
2‧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行政院(90)台研綜字第000682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4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200070064號令修正發布第3~5、12條條文;增訂第23條條文;原第23、24條條文遞改為第24、25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72261143 號令發布廢止

【章節索引】
第一章 總則 §1
第二章 中程施政計畫之擬訂 §3
第三章 中程施政計畫之審議 §5
第四章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 §9
第五章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審議 §13
第六章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修正及廢止 §17
第七章 中程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及年度施 §21
第八章 附則 §23

【法規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


﹝1﹞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及省政府(以下簡稱各機關)中長程計畫編審作業,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2﹞本辦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第2條


﹝1﹞本辦法所稱中長程計畫,係指中程施政計畫、長程個案計畫及中程個案計畫。
﹝2﹞前項各種計畫之定義如下:
  一、中程施政計畫:依據各機關中程施政目標,訂定期程為四年之綜合策略計畫。
  二、長程個案計畫:以業務功能別,依據長程施政目標,訂定期程超過六年之個案計畫。
  三、中程個案計畫:以業務功能別,依據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並配合長程個案計畫,訂定期程為二年至六年之個案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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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中程施政計畫之擬訂

第3條


﹝1﹞各機關應進行內外環境、優先發展需要及課題評析,依國家長程整體及前瞻發展需要,配合施政績效評估作業,選定中程施政目標,擬訂策略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據以選擇中程施政重點,辦理相關部門中程計畫內容之規劃,並配合國家中程財政目標及可用資源,妥為規劃中程經費總需求,據以編訂中程施政計畫。
﹝2﹞前項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之意見。

第4條


﹝1﹞中程施政計畫內容如下:
  一、環境情勢分析及優先發展課題。
  二、現有計畫執行成效及資源分配檢討。
  三、策略績效目標及衡量指標。
  四、計畫內容摘要。
  五、計畫經費總需求表。
  六、計畫關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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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中程施政計畫之審議

第5條


﹝1﹞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應經首長召集各單位及所屬機關,就施政發展課題之優先順序、策略績效目標之代表性、客觀性與量化性、計畫及經費之需求、可行性、妥適性、協調性及其效益(效果)等項目予以研議,並依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所訂時程,函報行政院核定。

第6條


﹝1﹞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草案函報行政院後,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行政院秘書處、財政部、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經建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國科會)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等機關審查。
﹝2﹞各機關依前項所定審查結果修正原計畫草案後,由行政院研考會彙提行政院會議。

第7條


﹝1﹞中程施政計畫以每四年訂定為原則。但各機關得因應環境變遷及政策調整需要,擬具修正計畫報院核定。

第8條


﹝1﹞中程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考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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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

第9條


﹝1﹞各機關應擬訂長程個案計畫及中程個案計畫(以下簡稱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事項如下:
  一、依基本國策及國家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二、依國家整體及前瞻發展需要應規劃事項。
  三、依機關任務及中長程施政目標應規劃事項。
  四、依有關法令規定應規劃事項。
  五、依民意及輿情反映應規劃事項。
  六、依上級指示或會議決定應規劃事項。
  七、配合相關計畫應規劃事項。
  八、其他重要施政事項。

第10條


﹝1﹞各機關中長程個案計畫作業,分由業務主辦單位研擬計畫初稿,研考(計畫)單位辦理統籌、協調及研議事項。

第11條


﹝1﹞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應參酌本機關資源能力,事前蒐集充分資料,進行內行環境分析及預測,設定具體目標,進行計畫分析,評估財源籌措方式及民間參與之可行性,訂定實施策略、方法及分期(年)實施計畫。
﹝2﹞前項相關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

第12條


﹝1﹞中長程個案計畫內容如下:
  一、計畫緣起
  (一)依據。
  (二)未來環境預測。
  (三)問題評析。
  二、計畫目標
  (一)目標說明。
  (二)達成目標之限制。
  (三)預期績效指標及評估基準。
  三、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
  四、執行策略及方法
  (一)主要工作項目。
  (二)分期(年)執行策略。
  (三)執行步驟(方法)與分工。
  五、資源需求
  (一)所需資源說明。
  (二)經費來源及計算基準。
  (三)經費需求。
  六、預期效果及影響。
  七、附則
  (一)替選方案之分析及評估。
  (二)有關機關配合事項。
  (三)其他有關事項。
﹝2﹞中長程個案計畫中屬公共工程或房屋建築部分之計畫,應優先採用生態工法,並敘明採用生態工法之預期效果及影響。
﹝3﹞中長程個案計畫屬延續性者,應詳細評估前期計畫績效,列於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現行相關政策及方案之檢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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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審議

第13條


﹝1﹞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由該機關副首長召集有關單位進行自評後,報請該機關首長或行政院核定。
﹝2﹞前項自評作業,得諮詢專家、學者、相關機關或團體意見。

第14條


﹝1﹞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應報行政院核定,並副知行政院研考會。
﹝2﹞前項所稱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如下:
  一、計畫涉及重大政策變更者。
  二、計畫涉及數個機關職掌,需行政院協調者。
  三、計畫所需經費無法於行政院核定之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支應者。
  四、其他需行政院政策核定者。

第15條


﹝1﹞重要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作業分工如下:
  一、社會發展計畫(含行政資訊計畫):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二、公共建設計畫:由行政院經建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三、科技發展計畫:由行政院國科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報行政院核定。
﹝2﹞前項社會發展計畫、公共建設計畫及科技發展計畫之範圍,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行政院經建會及行政院國科會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第16條


﹝1﹞中長程個案計畫審議事項如下:
  一、計畫需求:政策指示、民意及輿情反映。
  二、計畫可行性:計畫目標、財務、技術、人力、營運管理可行性。
  三、計畫協調:權責分工、相關計畫之配合。
  四、計畫效果(益):社會效果、經濟效益、成本效益比。
  五、計畫影響:國家安全影響、社會經濟影響、自然環境影響。
﹝2﹞前項審議事項之評估分項,得由各機關視計畫性質訂定,並配賦適當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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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修正及廢止

第17條


﹝1﹞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修正:
  一、因中程施政目標及策略變更,致原計畫難以執行者。
  二、因執行進度嚴重落後或無具體成效,致原計畫無法如期完成者。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致原計畫須調整因應者。

第18條


﹝1﹞各機關之中長程個案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廢止:
  一、因機關組織或任務變更,致原計畫無法繼續執行者。
  二、因政府財政困難致原計畫未能實施者。
  三、因情勢變更,原計畫已無執行必要或已無法執行者。

第19條


﹝1﹞前二條之修正及廢止,應依原核定之程序辦理。

第20條


﹝1﹞中長程個案計畫之修正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環境變遷檢討。
  二、需求重新評估。
  三、計畫及預算執行檢討。
  四、計畫修正理由說明。
  五、修正目標。
  六、修正內容、分年實施計畫及資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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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中程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及年度施

第21條


﹝1﹞中程施政計畫、中長程個案計畫,應納入年度施政計畫辦理,並逐年檢討其績效,必要時得修正或廢止。
﹝2﹞中長程個案計畫執行完成後,應就其實施成效作成總結評估報告。

第22條


﹝1﹞中程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之擬訂及審議,應於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審查前三個月完成。年度施政計畫先期作業及概算審查,亦應將中程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項目優先核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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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則

第23條


﹝1﹞各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及中長程個案計畫應採網路編審作業,其作業規範由行政院研考會會同相關機關另訂之。

第24條


﹝1﹞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中長程計畫編審作業,得參照本辦法另訂作業規定。

第25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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