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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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4.12.10【發布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09900017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變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該規定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人字第104010282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及第2、3條條文及第5條文附表二、第6條條文附表三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以下稱本獎章):
一、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推展或開拓,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二、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三、研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 體價值或成效。
四、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提供救助及照顧,冒險犯難,適時消弭重 大事故。
五、對促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六、在專業領域著有特殊成就,足資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楷模。
七、其他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獎章者,不再頒給本獎章。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附屬機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單位或服務機構推薦;非本會及附屬機構人員或外國人士,由與其請獎事實有關之單位或機構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榮光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
廢: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發布日期】104.12.10【發布機關】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51451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3條第1項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變更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該規定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獎章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光專業獎章(以下稱本獎章):
一、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推展或開拓,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二、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具有重大特殊貢獻。
三、研訂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法規或策劃興革方案,經審定或採行確有具 體價值或成效。
四、對國軍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提供救助及照顧,冒險犯難,適時消弭重 大事故。
五、對促進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六、在專業領域著有特殊成就,足資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工作之楷模。
七、其他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業務有重要貢獻,足資表揚。
同一事蹟已依獎章條例頒給獎章者,不再頒給本獎章。
第3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及附屬機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單位或服務機構推薦;非本會及附屬機構人員或外國人士,由與其請獎事實有關之單位或機構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頒榮光專業獎章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