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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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7.06.20【發布機關】行政院
1‧ 中華民國五十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行政院(59)台外字第10516號令訂頒
2‧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二月八日行政院(61)台研展字第190號令修正發布
3‧ 中華民國七十年八月二十八日行政院(70)台研展字第2591號令修正發布
4‧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行政院(82)台研書字第4058號函修正發布
5‧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84)台研書字第2447號函修正發布(名稱: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提出及處理要點)
6‧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行政院(88)台研版字第05526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20點;並自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7‧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版字第0930028132號函修正發布全文20點
8‧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研版字第097256021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4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9‧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行政院院授研版字第0972560482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及第8點條文之附件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九日行政院院授研訊字第1022460040號函修正第3、8、9點條文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院授發管字第1031400256號函修正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院授發管字第1031401812號函修正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發管字第1071401027號函修正第2、3、7點條文及第8點條文之附件二;並自即日起生效
為促進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人員出國所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眾共享,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學校,不包括設置校務基金之國立專科以上學校。
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實習、視察、訪 問、開會、談判及其他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 除屬機密性質外,應依本要點規定提出出國報告。
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書中「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之分類,爰就出國報告增列視察、訪問、開會、談判四個類別。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為強化出國報告公開及利用,並協助各機關自行統籌管理,應建置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網址為https://report.nat.gov.tw/reportwork)。
配合行政院資安政策規劃,確保資料傳輸安全,全網站導入HTTPS傳輸協定。
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資訊網,登錄本機關主辦之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等管理事項。
出國報告採逐級審核程序,各部會應負責督導所屬之出國報告。
各機關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月出國計畫相關資料登錄於資訊網。
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審核完成並奉核定之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並登錄出國報告相關資料。
考察、進修、研究、實習、視察、訪問、開會、談判類別之出國報告,其內容架構應涵蓋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等要項,並依據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一)辦理;其他類別之出國報告,得由各機關自訂內容架構。
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書中「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之分類,爰就出國報告增列視察、訪問、開會、談判四個類別。
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二)項目辦理,並將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之審核表掃描上傳至資訊網。
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修正出國報告相關資料,再行依行政程序陳核。
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第七點所規定要項。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七點規定格式。
各機關就出國計畫,得辦理出國報告知識分享。
組團出國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處理。
行政院及所屬部會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將本機關與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公營事業依本要點所定之執行情形,彙送國發會。
國發會得抽查各機關處理情形。
出國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中華民國,其管理由計畫主辦機關負責。但有例外情形者,應於資訊網提要資料內載明。
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依據本要點另訂相關作業規定,並函知國發會。
前項作業規定,應涵蓋管考、獎懲、報告陳核等相關事項。
教育部應對第一點第二項學校人員出國報告之審核、管考、公開及利用等相關事項,另訂處理要點。
其他政府機關、機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
【發布日期】107.06.20【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促進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公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人員出國所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眾共享,特訂定本要點。
前項學校,不包括設置校務基金之國立專科以上學校。
第2點
各機關以政府經費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實習、視察、訪 問、開會、談判及其他公務有關活動之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 除屬機密性質外,應依本要點規定提出出國報告。
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書中「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之分類,爰就出國報告增列視察、訪問、開會、談判四個類別。
--107年6月20日修正前條文--
第3點
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為強化出國報告公開及利用,並協助各機關自行統籌管理,應建置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網址為https://report.nat.gov.tw/reportwork)。
配合行政院資安政策規劃,確保資料傳輸安全,全網站導入HTTPS傳輸協定。
--107年6月20日修正前條文--
第4點
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資訊網,登錄本機關主辦之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等管理事項。
出國報告採逐級審核程序,各部會應負責督導所屬之出國報告。
第5點
各機關應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月出國計畫相關資料登錄於資訊網。
第6點
出國人員應於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審核完成並奉核定之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網,並登錄出國報告相關資料。
第7點
考察、進修、研究、實習、視察、訪問、開會、談判類別之出國報告,其內容架構應涵蓋目的、過程、心得及建議等要項,並依據出國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一)辦理;其他類別之出國報告,得由各機關自訂內容架構。
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書中「派員出國計畫預算類別表」之分類,爰就出國報告增列視察、訪問、開會、談判四個類別。
--107年6月20日修正前條文--
第8點
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應依據出國報告審核表(附件二)項目辦理,並將經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簽章之審核表掃描上傳至資訊網。
出國人員應依審核結果,修正出國報告相關資料,再行依行政程序陳核。
第9點
各機關審核出國報告,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發還出國人員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出國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第七點所規定要項。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全文電子檔案不符第七點規定格式。
第10點
各機關就出國計畫,得辦理出國報告知識分享。
第11點
組團出國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得共同署名提出;出國計畫相關資料之登錄及出國報告之審核、追蹤,由計畫主辦機關統籌處理。
第12點
行政院及所屬部會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前,將本機關與所屬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公營事業依本要點所定之執行情形,彙送國發會。
國發會得抽查各機關處理情形。
第13點
出國報告著作財產權歸屬中華民國,其管理由計畫主辦機關負責。但有例外情形者,應於資訊網提要資料內載明。
第13-1點
各機關得視業務需要,依據本要點另訂相關作業規定,並函知國發會。
前項作業規定,應涵蓋管考、獎懲、報告陳核等相關事項。
教育部應對第一點第二項學校人員出國報告之審核、管考、公開及利用等相關事項,另訂處理要點。
第14點
其他政府機關、機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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