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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就醫交通費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3.04.18【發布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八六)原民社字第8604403號頒發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八六)原民社字第8707128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八八)原民社字第8817427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九○)原民社字第9003409號函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九二)原民衛字第0920009126號函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九三)原民衛字第0930007708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7‧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50003409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700460831號令修正發布第6~8、10點條文;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9‧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四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1001000442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就醫交通費實施要點)及第1、2、6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減輕偏遠原住民族地區原住民就醫交通費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補助項目:


  (一)轉診就醫之交通費(指最近之醫療院所因科別或設備不足,無法提供醫療服務,須轉赴其他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者)。
  (二)重大傷病、慢性疾病就醫之交通費(以行政院衛生署公告資料為基準)。
  (三)緊急傷病就醫之交通費(指掛急診就醫者)。
  (四)其他(指距離最近之醫療或專科院所遇假日休診,無法提供醫療服務而須至其他地區就醫者)。

第3點 補助對象:


  凡具原住民身分且符合補助項目及地區規定者。但現役軍人、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師、警察與其配偶子女,及領有退休俸之退伍軍人、退休公務人員、公立學校教師、警察與其配偶子女,不予補助。

第4點 補助地區範圍:


  (一)第一級補助地區
  1‧居住地距離最近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路程達四十公里以上者。
  2‧居住地距離最近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路程未達四十公里。但經醫師診斷須轉赴其他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路程達四十公里以上者。
  (二)第二級補助地區
  1‧居住地距離最近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路程達二十公里以上未滿四十公里者。
  2‧居住地距離最近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路程未達二十公里。但經醫師診斷須轉赴其他醫療或專科院所就醫路程達二十公里以上未滿四十公里者。
  (三)第一款及第二款就醫路程分級由直轄市及縣政府衛生局認定。
  (四)戶籍不在居住地者,以居住地村(里)長或村(里)幹事開立之居住事實證明,推定其居住地。

第5點 補助標準:


  (一)第一級補助地區:
  每人每季以申請三次為原則,每年以十次為限,每次補助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第二級補助地區:
  每人每季以申請三次為原則,每年以十次為限,每次補助新臺幣六百元整。

第6點 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
  就醫當事人或其家屬,持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就醫繳費收據及相關證明正本,至當地衛生所辦理,各衛生所初審後將申請案件及相關文件陳報主管衛生局複審核准後,再依補助標準核實發給衛生所轉發申請人。
  (二)應備文件:
  1‧轉診就醫者: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就醫繳費收據正本(正本驗畢歸還,影本一份加蓋與正本相符之註記送核)、及轉診後回復單正本。
  2‧重大傷病、慢性疾病就醫者: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及就醫繳費收據。
  當年度初次申請時,應檢附診斷書正本,重大傷病就醫者請衛生所核對健保卡並註記於診斷書,如為不同疾病就醫時,仍須檢附診斷書正本。
  3‧緊急傷病就醫者:檢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急診掛號之繳費收據。
  (三)上述申請案應於就醫當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門診者以就診當日計算;住院者以出院當日計算)。

第7點 會計作業:


  (一)本項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部分補助,每年度撥付主管衛生局採納入預算並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主管衛生局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及收據,送本會辦理核撥手續,年度終了如有剩餘款須繳回本會。
  (二)主管衛生局應於每年三、六、九月二十日及十二月十日前,彙整所轄衛生所之執行情形季報表及補助名冊送本會備查。
  (三)本會得依據各衛生所之執行情形調整次年度之預算分配。

第8點 督導及考核:


  (一)主管衛生局協助隨時抽查並彙整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二)本會會同主管衛生局採定期或不定期方式,督導及考核各衛生所之實際執行情形。
  (三)辦理本項業務執行績效良好之單位,由本會函請主管衛生局依相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9點 注意事項:


  (一)本項補助經費如用罄,並確定本會無法再增撥時,主管衛生局應儘速函知所轄衛生所,公告暫停受理,至次年度開始時始受理申請,當年度已受理者須將相關文件檢還申請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予補助者,應予追回。
  1‧未依本要點規定提出相關文件或其他必要證明者。
  2‧不具本要點規定之補助資格者。
  3‧以虛偽之證明或其他不當行為取得補助者。
  4‧已依其他法令取得就醫交通補助者。
  5‧提出申請時已逾就醫當日起六個月。
  (三)申請人如有假冒或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由衛生所追回補助費,嗣後不得再申請補助。執行機關或承辦人如有違法情事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議處,涉有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本項補助之申請人為本人,如本人因故無法提出申請時,得委託他人協助辦理。
  (五)本要點補助之地區,如政府已另提供性質類似之補助計畫者,民眾僅能擇其一申請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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