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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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3.04.18【發布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1‧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台(87)原民社字第8707306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實施
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衛字第09500042691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十八日原住民族委員會原民社字第1030020185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及第1、3、4、6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因經濟困難致無法參加全民健保之原住民健保費,並維護其就醫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一)戶籍資料登載具原住民身分,須符合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第二目之保險對象資格,且年齡未滿二十歲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者。
(二)設籍臺東縣蘭嶼鄉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第三類、第六類第二目之原住民。
補助方式:符合補助對象者,全額補助其自付保險費。補助金額由本會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所開立之繳款單,逕行撥付該局。
投保方式:符合補助對象者,如目前已在保者,不須另外提出申請。
若屬中斷投保或從未加保者,請攜帶印章、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投保。
(一)補助對象身分及投保類目之認定,由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健保承辦人員,依規定及事實確實審核。
(二)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六類被保險人。
(三)有工作者應優先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不得以眷屬身分依附他人投保。
(四)有工作之被保險人或其眷屬,不得以第六類第二目保險對象身分投保。
(五)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
(六)為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應擇一投保;如選擇以直系血親眷屬身分投保者,應隨親等最近或負撫養義務之保險人投保。
業務督導:由本會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及中央健康保險局,不定期前往各鄉鎮市區公所督導是項業務辦理情形。
如違反第五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者,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議處。
八十八年度所需經費報請行政院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八十九年度起由本會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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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原住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103.04.18【發布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點 目的: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因經濟困難致無法參加全民健保之原住民健保費,並維護其就醫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補助對象:
(一)戶籍資料登載具原住民身分,須符合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第六類第二目之保險對象資格,且年齡未滿二十歲及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者。
(二)設籍臺東縣蘭嶼鄉投保全民健康保險第二類、第三類、第六類第二目之原住民。
第3點
補助方式:符合補助對象者,全額補助其自付保險費。補助金額由本會依中央健康保險局所開立之繳款單,逕行撥付該局。
第4點
投保方式:符合補助對象者,如目前已在保者,不須另外提出申請。
若屬中斷投保或從未加保者,請攜帶印章、戶口名簿或全戶戶籍謄本,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投保。
第5點 注意事項:
(一)補助對象身分及投保類目之認定,由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健保承辦人員,依規定及事實確實審核。
(二)第一類至第三類被保險人不得為第六類被保險人。
(三)有工作者應優先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不得以眷屬身分依附他人投保。
(四)有工作之被保險人或其眷屬,不得以第六類第二目保險對象身分投保。
(五)眷屬應隨同被保險人辦理投保及退保。
(六)為二位以上被保險人之眷屬應擇一投保;如選擇以直系血親眷屬身分投保者,應隨親等最近或負撫養義務之保險人投保。
第6點
業務督導:由本會會同行政院衛生署及中央健康保險局,不定期前往各鄉鎮市區公所督導是項業務辦理情形。
第7點
如違反第五點第二款至第四款者,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議處。
第8點 經費來源:
八十八年度所需經費報請行政院動支第二預備金支應,八十九年度起由本會按年編列預算支應。
第9點 實施日期:
自八十七年八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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