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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

【發布日期】101.02.10【發布機關】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檢二字第0020079號函訂定發布全文4點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勞檢一字第09100198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點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一字第0910038096號函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一字第0920018321號函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一字第0930052196號函修正發布第2、4、5點條文(名稱:工作場所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委會勞檢五字第0960150273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點【原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檢五字第1010150118號函修正全文4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勞動檢查機構對重大災害之檢查並配合災害防救法及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健全重大災害通報體系,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重大災害係指下列災害之一: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2項之職業災害或勞動檢查法施行細則第31條所稱重大職業災害:
  1‧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
  2‧發生職業災害之罹災人數在3人以上者(指於工作場所同一災害發生勞工永久全失能、永久部分失能及暫時全失能之總人數達3人以上者)。
  3‧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1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二)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所稱甲級災害規模(以下簡稱甲級災害)之災害:
  1‧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造成3人以上死亡者。
  2‧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造成5人以上罹災(含失蹤人員)者。
  3‧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工作場所發生火災、爆炸、有害氣體外洩等,涉及勞工安全之災害。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第3點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報告、通報或經媒體報導等,得知發生重大災害時,應依本要點規定通報、檢查及處理。

第4點


  勞動檢查機構對重大災害應依下列程序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災害通報:
  1‧填具重大災害通報表(如格式一,以下簡稱通報表),傳真本會勞工檢查處、勞工福利處及相關地方主管機關(如附表一),於本會「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之重大職業災害通報」輸入相關資料,並以手機簡訊通報本會各級主管(如附件二);另對於假日發生之重大災害應再以電話通報本會勞工檢查處處長及相關業務科科長等人員。
  2‧勞動檢查機構對甲級災害,應另依下列規定辦理:
  (1)立即以電話聯繫本會勞工檢查處處長及相關業務科科長等人員(如附表二),並由本會通報行政院及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如格式二)。
  (2)立即將通報表傳真本會勞工保險局辦事處總管理室。
  (3)災害查處過程中,將災情變化適時向本會勞工檢查處處長及相關業務科科長等人員通報。
  (二)檢查處理:
  1‧勞動檢查機構應指派具有該災害專長之檢查員赴災害現場瞭解及實施檢查,並依災害資料蒐集查核表(如格式三)內容,完成相關資料之蒐集。
  2‧填具「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基本資料表」(如格式四)傳真本會勞工福利處及相關地方主管機關,辦理相關慰助事宜,(如為甲級災害規模須另傳真本會勞工保險局辦事處總管理室及職業訓練局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組),並轉知適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罹災者或其家屬得依該法之規定,備妥書件,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相關補助。
  3‧事業單位工作場所不合規定事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填寫會談紀錄,以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
  4‧檢查時如發現「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或「未依勞動檢查機構通知限期改善事項辦理,而有發生職業災害之虞」或「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或「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對該工作場所應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有關停工及復工作業請依本會所訂「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辦理。
  5‧事業單位發生之重大職業災害,勞動檢查機構應依「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格式及撰寫注意事項(如格式五)」撰寫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以下簡稱重大職災報告書),惟漁船或船舶於海上作業發生之職業災害、航空器之空難、醫護人員院內感染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責管轄之災害(如礦場災害)及其餘災害,則撰寫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如格式六,以下簡稱初步報告書)。如為甲級災害應另將初步報告書於24小時內傳真至本會。
  (三)災害檢討認定處理
  1‧對重大災害個案,勞動檢查機構應由首長、副首長、指定簡任級以上人員或相關主管人員,召集相關課(科)主管及具有該災害專長之勞動檢查員召開重大災害檢討會,由實施檢查人員依重大職災報告書或初步報告書做報告,必要時得洽商本會人員或邀請具有相關專長之專家學者協助,以釐清災害原因或災害責任及界定報告書撰寫方向。
  2‧重大災害檢討會之結論內容應包括重大職災報告書或初步報告書各項之具體結論及災害類別認定等,並作成紀錄留存備查。
  3‧重大職災報告書或初步報告書採取之因應措施,應有針對本災害之具體行政作為或防災措施。
  (四)重大災害個案建檔及重大災害檢查報告書陳報
  1‧重大災害案件勞動檢查機構應指派專人列管,並檢核各承辦人輸入「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資料之完整性。
  2‧勞動檢查機構對於撰寫之重大職災報告書或初步報告書,應連同災害照片、相關資料及擬具處理意見(如格式七)併同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之「重大災害彙整管制表」(格式八),於災害發生30日內函報本會,報告書及照片之電子檔應上傳本會「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原則上對於非屬重大職業災害,勞動檢查機構得以初步報告書敘明認定理由函報本會辦理結案,免再撰寫重大職災報告書,但本會為掌握案件認有需要者,仍應撰寫重大職災報告書函報本會(如自營作業者於工作場所發生之職業災害請依本會99年2月5日勞檢4字第0990150168號函撰寫重大職災報告書函報本會),有關重大災害應辦理事項如附件三。
  (五)檢查後之處理
  1‧重大職災報告書經本會備查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將重大職災報告書第一項至第十項函送事業單位。
  (2)屬公共工程之職業災害應將重大職災報告書函送相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改進。
  (3)構成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或其他勞動法令行政罰鍰要件之災害案件,應將違反法令事項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4)涉及相關勞動法令之刑事罰之案件,移請當地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辦。
  (5)違反刑法第276條第2項注意義務規定之案件,移請當地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辦。
  (6)宜由其他主管機關協助處理之案件,移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
  (7)如發現相關事業單位尚有其他不合規定事項,應再通知該等事業單位限期改善(如格式九),並就通知改善事項實施複查。
  2‧初步報告書經本會備查後應參照上述規定,將違反法令事項移送相關機關處理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改進,並通知相關事業單位辦理改善。
  3‧本災害建議事項如涉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等之修訂意見者,請敘明(1)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2)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3)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送本會參處。
  4‧勞動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將承辦之重大職業災害個案依「重大職業災害實例格式及撰寫注意事項」(如格式十)撰寫成災害實例,由勞動檢查機構按季彙編為宣導教材,召集相關事業單位辦理職業災害研討會,並作案例講解。
  5‧對於經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職業災害案件之起訴情形或判決結果應蒐集並按年彙編成冊。
  6‧各年度結束應對重大災害實施統計分析作為擬訂勞動監督檢查計畫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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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勞動檢查機構對重大職業災害之檢查並配合災害防救法及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健全重大災害通報體系,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重大災害係指下列災害之一: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2項之職業災害或勞動檢查法第27條所稱之重大職業災害:
  1‧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
  2‧發生職業災害之罹災人數(含救災人員)在3人以上者(不包括輕傷害)。
  3‧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1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二)行政院災害緊急通報作業規定達甲級災害規模(以下簡稱甲級災害)之職業災害:
  1‧工作場所發生災害造成3人以上死亡者。
  2‧工作場所發生災害造成5人以上罹災(含失蹤人員)者。
  3‧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工作場所發生火災、爆炸、有害氣體外洩、核能事故等涉及公共安全之災害。
  (三)經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工作場所發生火災、爆炸、有害氣體外洩、核能事故等,涉及公共安全之災害。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第3點

  勞動檢查機構接獲報告、通報或經媒體報導等,得知事業單位發生重大災害時,應依本要點規定通報及檢查處理。
第4點

  勞動檢查機構對重大災害應依下列程序處理(流程圖如附件一)
  (一)災害通報:
  1‧立即填具重大災害通報表(如格式一,以下簡稱通報表),傳真本會及相關地方主管機關,並於本會「勞動檢查資訊管理系統之重大職災通報」輸入相關資料。對於假日發生之重大災害應另通報本會勞工檢查處處長等相關人員。
  2‧勞動檢查機構對甲級災害,應另依下列規定辦理:
  (1)立即以電話聯繫本會勞工檢查處處長等相關人員(如附表一),由本會通報行政院及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如格式二)。
  (2)災害查處過程中,將災情變化適時向本會勞工檢查處處長等相關人員通報。
  (二)檢查處理:
  1‧勞動檢查機構應指派具有該災害專長之檢查員赴災害現場瞭解及實施檢查,並於一週內(甲級災害時為24小時內)將重大災害檢查初步報告書(如格式三,以下簡稱初步報告書)傳真至本會。
  2‧實施檢查時應依職業災害資料蒐集查核表(如格式四)內容,完成相關資料之蒐集。
  3‧填具「職業災害死亡勞工基本資料表」(如格式五)併同「通報表或初步報告書」傳真本會勞工福利處,辦理罹災者慰助事宜,並轉知適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罹災者或其家屬得依該法之規規定,備妥書件,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相關補助。
  4‧事業單位工作場所不合規定事項應告知違反法令條款並填寫會談紀錄,以勞動檢查結果通知書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
  5‧檢查時如發現「非立即停工不足以避免職業災害擴大」或「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對該工作場所應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部分或全部停工。停工通知書之申請復工條件與程序中,述明事業單位應提出事故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於停工原因消滅後以書面申請復工。
  6‧對於事業單位之復工申請,得由勞動檢查機構召集事業單位雇主或其指定之代理人、工作場所負責人、各級承攬人及安全衛生等相關人員,針對事故檢討報告及改善計畫召開審查會,經認定符合復工條件後,以書面通知復工。
  7‧對不可歸責於雇主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以下簡稱其他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仍應指派勞動檢查員實施檢查,調查災害原因及責任。有關其他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認定及其處理原則如附件二。
  (三)災害檢討認定處理
  1‧對重大災害個案,勞動檢查機構應由首長、副首長、指定簡任級以上人員或相關主管人員,召集相關組(科)主管及具有該災害專長之勞動檢查員召開職業災害檢討會,由實施檢查人員依初步報告書做報告,必要時得洽商本會人員或邀請具有相關專長之專家學者協助,以釐清災害原因或災害責任及界定災害報告書撰寫方向。
  2‧職業災害檢討會之結論內容應包括初步報告書各項之具體結論及災害類別認定等,並作成紀錄留存備查。
  3‧初步報告書之採取因應措施,應有針對本災害之具體行政作為或防災措施。
  (四)職災個案建檔及職災報告書陳報
  1‧重大災害案件應指派專人列管,並檢核各承辦人輸入「勞動檢查資訊管理系統」資料之完整性。
  2‧對於屬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8條第2項及勞動檢查法第27條規定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其他之工作場所職業災害處理原則另有規定者除外),勞動檢查機構應依「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格式及撰寫注意事項(如格式六)」撰寫檢查報告書,連同災害照片、相關資料及擬具處理意見(如格式七),於災害發生30日內函報本會核備;報告書及照片之電子檔應上傳本會「勞動檢查資訊管理系統」。其餘災害得以初步報告書敘明認定理由函報本會辦理結案,免再撰寫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但本會為掌握案件之需要者,仍應撰寫重大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函報本會,有關各類重大災害辦理事項如附件三。
  (五)檢查後之處理
  1‧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職業災害檢查案件,應將違反法令事項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2‧報告書經本會備查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將報告書第一項至第十項函送事業單位。
  (2)屬公共工程之職業災害應將檢查報告書函送相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改進。
  (3)已構成相關勞動法令之行政罰鍰要件之災害案件,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4)涉及相關勞動法令之刑事罰之案件,移請當地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辦。
  (5)違反刑法第276條第2項注意義務規定之案件,移請當地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辦。
  (6)宜由其他主管機關協助處理之案件,移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權責辦理。
  3‧重大災害檢查報告書於備查時如發現相關事業單位尚有其他不合規定事項,應再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相關函稿格式,如格式八),並就通知改善事項實施複查。
  4‧本災害建議事項如涉及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等之修訂意見者,請敘明(1)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2)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3)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送本會參處。
  5‧勞動檢查機構應指派檢查員將承辦之重大職業災害個案依「職業災害實例格式及撰寫注意事項」(如格式九)撰寫成災害實例,由勞動檢查機構按季彙編為宣導教材,召集相關事業單位辦理職業災害研討會,並作案例講解。
  6‧對於經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之職業災害案件之起訴情形或判決結果應蒐集並按年彙編成冊。
  7‧各年度結束應對重大災害實施統計分析作為擬訂勞動監督檢查計畫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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