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7.02.26【發布機關】行政院
1‧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內字第093008091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八日行政院院臺秘字第0980039504號令修正發布第1、3、7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20131352號令刪除發布第8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70165342號令發布廢止
本規程依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三、本法第三十八條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疑義之認定。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出缺時,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程序補提人選,其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提案人之領銜人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
第8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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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07.02.26【發布機關】行政院【法規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1070165342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公民投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98年7月8日修正前條文--
第2條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四項所定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三、本法第三十八條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疑義之認定。
第3條
本會置委員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之;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98年7月8日修正前條文--
第4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為通過;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5條
本會委員出缺時,得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程序補提人選,其任期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6條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提案人之領銜人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或專家學者列席。
第7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秘書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由行政院就相關機關人員調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