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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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2.06.06【發布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秘法字第091001217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秘法字第0920005977號令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秘法字第0930009759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0950004392號令修正發布第4、6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變更為公平交易委員會,第4條第1項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至本辦法第5條所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亦已另調整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
5‧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公平交易委員會公法字第1021560556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及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委員會議之會議資料及可否議決之過程應予保密。但下列會議資料應於會後立即解密:
一、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處分書、決定書或其他行政處分之文書。
二、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三、其他經委員會議決議立即解密之事項。
除前條規定外,委員會議之會議資料於該次會議決議通過後六個月自動解密。但法規另有規定、委員會議另有決議或依照本會新聞發布作業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檢察署或法院函請表示意見之案件,相關會議資料除前條但書規定外,於該檢察署偵查終結或該法院作成終局判決前,得不解密。
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應以刊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之方式主動公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之姓名。
五、參與決議之委員。
六、各項議題之案由。
七、各項議題之決議。
前項會議紀錄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
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除以第一項之方式公開外,並得同時以其他適當方式主動公開。
第二條之規定,不妨礙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規定申請閱覽卷宗之權利。
第二條及第三條應予保密之資訊解密後,得依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但依法不得提供者,不在此限。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廢: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會議資訊保密及公開辦法
【發布日期】102.06.06【發布機關】公平交易委員會
【法規沿革】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原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變更為公平交易委員會,第4條第1項所列主管機關掌理事項,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至本辦法第5條所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亦已另調整改由公平交易委員會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十五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委員會議之會議資料及可否議決之過程應予保密。但下列會議資料應於會後立即解密:
一、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處分書、決定書或其他行政處分之文書。
二、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三、其他經委員會議決議立即解密之事項。
第3條
除前條規定外,委員會議之會議資料於該次會議決議通過後六個月自動解密。但法規另有規定、委員會議另有決議或依照本會新聞發布作業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
檢察署或法院函請表示意見之案件,相關會議資料除前條但書規定外,於該檢察署偵查終結或該法院作成終局判決前,得不解密。
第4條
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應以刊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之方式主動公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之姓名。
五、參與決議之委員。
六、各項議題之案由。
七、各項議題之決議。
前項會議紀錄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
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除以第一項之方式公開外,並得同時以其他適當方式主動公開。
第5條
第二條之規定,不妨礙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規定申請閱覽卷宗之權利。
第6條
第二條及第三條應予保密之資訊解密後,得依檔案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但依法不得提供者,不在此限。
第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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