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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處理身分不明者案件獎懲規定

【發布日期】94.05.31【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戶字第0940069802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激勵員警對於身分不明者案件之處理,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對於路倒病人案件,協助送醫,經循線查明身分並通知其家人處理或當時無法查明身分,經聯繫社政單位協助安置並完成資料建檔,工作得力,有具體事實者,每一名嘉獎一次。

第3點


  對於遊民、智障者、精神異常者、失智老人、棄兒案件,經循線查明身分並通知其家人處理,每一名嘉獎二次;受理或發現當時無法查明身分,經聯繫社政單位協助安置(或送醫)並經持續完成資料建檔,或經持續追查,主動查明身分並通知其家人處理者,每一名嘉獎一次;其已返家而協助撤銷查尋者,每四名嘉獎一次。

第4點


  對於無名屍體案件,報請相(勘)驗,並循線查明身分通知其家人處理者,每一名嘉獎二次;受理或發現當時無法查明身分,經協助安置並完成資料建檔,每一名嘉獎一次;如經持續追查,主動查明身分,並通知其家人處理者,除因處置得宜,因而破獲刑案,得統案擇優辦理獎勵外,實際查明人員之獎勵規定如下:
  (一)建檔人員與查明人員如係同一人,擇優敘獎。
  (二)自案件發生迄查明身分,期間未滿二年者,嘉獎二次;二年以上未滿五年者,記功一次;五年以上者,記功二次。
  (三)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專案陳報內政部警政署個案辦理獎勵。

第5點


  各單位業務相關人員,辦理本項業務有具體績效者,每半年在嘉獎範圍內敘獎。

第6點


  對於身分不明者個案拒不受理或未依規定處理者,申誡一次。致生不良後果者,得加重懲處。

第7點


  對於身分不明者案件,未依規定受理、登記、通報或未輸入電腦者,申誡一次。

第8點


  本要點規定之獎懲得視情節輕重,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之規定加重或減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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