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96.03.23【發布機關】僑務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僑務委員會僑證服字第0963007908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標準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1﹞ 僑務委員會受理申請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每份收取證明書費新臺幣二百元。
﹝1﹞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僑務委員會核發華僑身分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96.03.23【發布機關】僑務委員會【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