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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9.08.07【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2033290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名稱:藥物及化粧品廣告申請案件收費標準)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30317278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條;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七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60094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條;並自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09140751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藥品廣告審查費收費標準)及全文4條;並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藥事法規定申請審查之藥物廣告,包含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
  二、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審查之化粧品廣告。

第3條


  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審查項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一、廣告新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五千四百元。
  二、展延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收取新臺幣二千元。
  三、核定表遺失補發,每件收取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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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依藥事法規定申請審查之藥物廣告,包含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
  二、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審查之化粧品廣告。
  前項廣告審查分為新申請案及展延申請案。
第3條

  廣告新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應繳納新臺幣參仟肆佰元;展延申請案之審查費每件應繳納新臺幣壹仟元。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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