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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藥局設置作業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93.02.25【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10064719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7點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20316550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3‧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藥字第0930300018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法規內容】

第1點


  藥局設立,應依藥事法之規定,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及兼營藥品零售業務。

第2點


  藥局設置總面積需有十八平方公尺以上,其空間應有調劑處所、候藥區、受理處方箋與非處方藥品供應區及藥事諮詢服務區,但不包含廁所及倉庫等。

第3點


  藥局設置之調劑處所,至少應有六平方公尺之作業面積,其環境設施應符合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GDP)之規定。

第4點


  藥局不得在醫療機構內,以隔間方式設置。

第5點


  藥局申請設立,如與其他營業、執業單位或機構同一樓層或同一門牌地址,應具備各自獨立出入門戶及明顯區隔之條件,且藥事服務作業應獨立進行,民眾進出互不影響。

第6點


  藥局設立應有明顯市招,如屬健保特約藥局,應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標誌。

第7點(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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