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藥害救濟申請辦法

【發布日期】112.06.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90)衛署藥字第09000258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2條附表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31203336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附表
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八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41401938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21404164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藥害救濟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04年4月8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依藥害救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藥害救濟之請求權人申請藥害救濟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提出之。
﹝2﹞前項申請書之內容及格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104年4月8日修正前條文--


﹝1﹞藥害救濟之請求權人申請藥害救濟時,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提出之。

第3條


﹝1﹞申請藥害救濟時,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一、藥害事件發生前之病史記錄。
  二、藥害事件發生後之就醫過程及記錄。
  三、藥害事件發生後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四、受害人藥害事件發生前健康狀況資料。
  五、申請人與受害人關係證明。
  六、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嚴重疾病給付之醫療機構必要醫療費用收據影本。
  七、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障礙給付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八、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死亡給付之死亡診斷證明影本。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必要之資料。

第4條


﹝1﹞藥害救濟申請人檢附之資料不合程式者,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得通知補正。藥害救濟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2﹞前項補正如有正當理由,藥害救濟申請人得於三十日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一次。但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第5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