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讀版
【發布日期】112.06.15【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行政院衛生署(90)衛署藥字第090002587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2條附表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申請藥害救濟時,應檢附之資料如下:
一、藥害事件發生前之病史記錄。
二、藥害事件發生後之就醫過程及記錄。
三、藥害事件發生後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
四、受害人藥害事件發生前健康狀況資料。
五、申請人與受害人關係證明。
六、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嚴重疾病給付之醫療機構必要醫療費用收據影本。
七、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障礙給付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八、受害人因藥害事實申請死亡給付之死亡診斷證明影本。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必要之資料。
藥害救濟申請人檢附之資料不合程式者,主管機關或其所委託之機關(構)、團體得通知補正。藥害救濟申請人應於接獲通知後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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