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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僑務委員會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98.08.10【發布機關】僑務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僑務委員會僑二社字第0913031651-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名稱:僑務委員會海外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僑務委員會僑二企字第098302521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經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之僑教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時數證明,且服務績效良好者。

第3條


  申請獎勵之僑教志工應檢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志願服務時數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本會辦理。

第4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會每年辦理一次。

第5條


  僑教志工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第6條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第7條


  本會辦理僑教志工獎勵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應。

第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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