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98.08.10【發布機關】僑務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僑務委員會僑二社字第0913031651-2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名稱:僑務委員會海外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2‧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日僑務委員會僑二企字第098302521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1﹞ 本辦法獎勵對象為經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遴選之僑教志工,服務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時數證明,且服務績效良好者。
﹝1﹞ 申請獎勵之僑教志工應檢具申請獎勵事蹟表(如附件)、志願服務時數證明及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一月底前送本會辦理。
﹝1﹞ 本辦法之獎勵,由本會每年辦理一次。
﹝1﹞ 僑教志工之獎勵等次如下:一、服務時數一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銅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2﹞ 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
﹝1﹞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及得獎證書之頒授,以每人一次為限。
﹝1﹞ 本會辦理僑教志工獎勵所需經費,由本會年度預算支應。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編註】 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

僑務委員會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98.08.10【發布機關】僑務委員會【法規沿革】
(名稱:僑務委員會海外僑教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二、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銀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三、服務時數二千五百小時以上者,頒授僑教志願服務金質徽章及得獎證書。
第6條
第7條
第8條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