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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發布日期】84.01.13【發布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行政院衛生署(83)衛署藥字第84005086號令、教育部(83)台高字第070662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5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藥事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藥劑生駐店從事中藥之買賣及管理者,必須修滿左列中藥課程及時數。
  一、中藥概論十八小時:包括中藥發展史、中藥材之應用及管理。
  二、本草十八小時:包括本草綱目、中藥之性能、配伍及禁忌之研討。
  三、中藥炮製三十六小時:包括中藥材之煉、炮、炙、煨、伏、曝及其他加工調製方法之研究與實驗。
  四、生藥學七十二小時:包括藥材辨識、藥用植物、動物、礦物學及各該藥物藥理藥效之分析研究與實驗。

第3條


  前條所列中藥課程,須在公立或經教育部立案之私立醫學院及藥學專科學校修習,由各該院校發給證明書。

第4條


  辦理修習中藥課程之院校,應事先擬具招收修習中藥課程學員辦法(包括課程內容、修習方式、時間、招收學員名額及學費等),報經教育部核准;並將參加修習課程及格者列冊分別陳報教育部及行政院衛生署備查。
  行政院衛生署得商請教育部選定學校辦理修習中藥課程。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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