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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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9.09.24【發布機關】經濟部
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經濟部經智字第099046059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3條;自發布日施行
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著作財產權質權各項登記申請規費如下:
一、質權設定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質權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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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質權各項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發布日期】99.09.24【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著作財產權質權各項登記申請規費如下:
一、質權設定每件新臺幣三千元。
二、質權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每件新臺幣二千元。
第3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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