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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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68.11.29【發布機關】行政院
1‧ 中華民國六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臺(68)財字第11992號令訂定發布
本辦法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華僑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核准投資者,於該華僑死亡後,其遺產中屬於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價值,扣除半數,免徵遺產稅。
前條所稱經審定之投資額,係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定之投資金額。但審定之投資額經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核准結匯而減少者,應以減少後之投資額為準。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華僑回國投資其經審定之投資額課徵遺產稅優待辦法
【發布日期】68.11.29【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華僑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之規定核准投資者,於該華僑死亡後,其遺產中屬於經審定之投資額部分,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估定之價值,扣除半數,免徵遺產稅。
第3條
前條所稱經審定之投資額,係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審定之投資金額。但審定之投資額經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核准結匯而減少者,應以減少後之投資額為準。
第4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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