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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

【發布日期】108.01.10【發布機關】內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0920075065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60870035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1080870043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5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特殊專長人員報考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除符合當年度招生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專長及資格條件之一:
  一、柔道: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柔道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柔道比賽經中華民國柔道總會證明。
  二、空氣槍射擊:於最近二年內,曾參加全國性空氣槍射擊比賽,並為該項目 A級選手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空氣槍射擊比賽經中華民國射擊協會證明。
  三、跆拳道: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跆拳道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跆拳道比賽經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證明。
  四、游泳: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游泳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游泳比賽經中華民國游泳協會證明。
  五、田徑: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田徑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田徑比賽經中華民國田徑協會證明。
  前項各專長之全國性比賽項目,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於各年度招生簡章另定之。

第3條


  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除審查前條資格條件外,應經招生考試合格,擇優錄取。但必要時得經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實施專長技術測驗。
  前項招生考試合格,其筆試成績不得低於各該年度招生考試錄取最低分數百分之八十。
  第一項擇優錄取名額,以當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二為限,並包含於招生名額內。

第4條


  報考特殊專長之人員應繳交相關證明文件,由本校聘請具第二條第一項各款專長項目之國家級裁判、教練或具相關運動協會相當於 A級裁判證、教練證人員三人至五人及公正專業人士一人或二人分別組成審查小組初審,並將初審結果提交本校招生委員會複審。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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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發布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據警察教育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特殊專長人員報考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除符合當年度招生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專長及資格條件之一:
  一、柔道: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柔道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柔道比賽經中華民國柔道總會證明。
  二、空氣槍射擊:於最近二年內,曾參加全國性以上射擊比賽,並為該項目 A級選手,經中華民國射擊協會證明。
  三、跆拳道:應取得二段資格,並於最近二年內,曾獲全國性跆拳道比賽前三名或曾經公開甄選代表國家參加國際性跆拳道比賽經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證明。
  前項報考人員繳交相關之證件及資料,由本校設招生委員會審查之。
第3條

  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除審查前條資格條件外,應經招生考試合格及專長技術測驗,擇優錄取。
  前項招生考試合格,其筆試成績不得低於各該年度招生考試錄取最低分數百分之八十。
  第一項擇優錄取名額,以當年度招生名額百分之一為限,並包含於招生名額內。
第4條

  前條專長技術測驗之評審,由本校分別聘請具柔道、射擊或跆拳道專長之國家級裁判三人至五人及公正人士二人組成評審小組,得參酌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各單項運動規則審定之。
第5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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