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1.09.11【發布機關】經濟部
1‧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一日經濟部經工字第1010211938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商標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廠商申請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之審查及發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新申請案:每案新臺幣四百元。
二、加發案:每案新臺幣二百元。
三、補發、申請變更事業組織名稱、地址、負責人案: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
經濟部公告之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得免收前條所列規費。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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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審查及發證收費標準
【發布日期】101.09.11【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商標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廠商申請臺灣製產品MIT微笑標章之審查及發證,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規費:
一、新申請案:每案新臺幣四百元。
二、加發案:每案新臺幣二百元。
三、補發、申請變更事業組織名稱、地址、負責人案:每一證書新臺幣一百元。
第3條
經濟部公告之艱困產業、瀕臨艱困產業及傳統產業,得免收前條所列規費。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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