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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95.12.14【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九月八日行政院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一月二十六日行政院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行政院(63)台經字第9220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行政院(86)台經字第1915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50049994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22318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行政院主計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二月六日起改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以下簡稱平準基金)除依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規定外,其施行依本細則之規定。
  本條例所定臺灣地區砂糖,以臺灣地區生產之原料所製造者為限。

   --95年12月14日修正前條文--


  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以下簡稱平準基金)除依臺灣地區砂糖平準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之規定外,其施行依本細則之規定。

第2條


  平準基金之保管、收付與運用,由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糖公司)負責辦理,並由經濟部監督之。

第3條


  本條例第六條之平準基金專戶,應以平準基金名義在公營銀行開立之。所有平準基金之收付均應經由該專戶辦理。

第4條


  台糖公司應設置平準基金會計簿籍,記錄有關平準基金之收付,每月編製平準基金收支月報,每年十二月底編製全年期平準基金收付總報告,報經濟部備查,並分送行政院主計處、財政部及審計部。

第5條


  台糖公司應於每批外銷糖款結匯時,按港口船上交貨之包裝糖價格,結算應提存平準基金金額折合新台幣,通知結匯銀行,逕行扣解平準基金專戶,散裝糖出口時,則外銷售價之計價,應按港口船上交貨之發票價格,加計包裝費差額後,計算應提存平準基金之金額;砂糖出口時,其糖款須按卸貨口岸卸重及糖度結算者,先按臺糖公司當時結匯糖款收入提存,在卸重及糖度確定後,再按最後結算價格調整。
  前項包裝費差額,按政府核定台糖公司包裝費預算之標準計算之。

第6條


  依本條例第四條標準,提存平準基金時,其就售價計算之直接費用,如從價印花稅、佣金、結匯手續費等仍由台糖公司負擔。

第7條


  台糖公司應於每年十月底結算上年十一月一日至本年十月三十一日已扣減平準基金後之實得售價及過去十二個月實際收購農民糖之數量及價款總額,其全年期平均實得售價,如低於保證糖價及包裝費暨直接行銷費用時,其不敷之差額由平準基金撥付之。

第8條


  平準基金不敷支付之前條差額,由台糖公司報由經濟部洽請國庫保證向銀行借款支應。

第9條


  本條例第九條平準基金之孳息由存款銀行按最優惠利率計算結存平準基金專戶。

第10條


  平準基金撥付保證糖價差額後之結存款,台糖公司得視需要報經經濟部之核准,用作辦理蔗農低利貸款、推行農業機械化及其他有關貸款之財源。
  前項貸款利息,台糖公司應根據經濟部所核定之利率計算,結存平準基金專戶。

第11條


  平準基金之孳息收入,臺糖公司於撥作補助及獎勵蔗農改進其生產技術之用時,應報經經濟部核准後辦理。

第12條


  經濟部應於全年期平準基金收付結束後,派員查核平準基金收付、帳務憑證、存款及運用情形,簽報行政院備查,並得隨時派員抽查平準基金收付、保管及運用情形。

第13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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