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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臺灣地區各級警察機關辦理經濟案件獎金分配要點

【發布日期】87.09.01【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十五日內政部警政署(77)警署經字第01693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一日內政部警政署(87)警署經字第75592號函修正發布

【法規內容】

第1點


  臺灣地區各級警察機關辦理經濟案件應得獎金之分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

第2點


  各級警察機關辦理經濟案件,依照規定接受之獎金,每案金額未滿新台幣伍萬元者,不作提成分配,全部發給直接查獲出力人員。

第3點


  各級警察機關收到獎金後,應依下列規定於一個月內分配之:
  (一)直接查獲出力人員百分之八十。
  (二)機關主管百分之三。
  (三)機關副主管百分之二。
  (四)直接處理案件人員百分之十。
  (五)協助處理案件人員百分之五。

第4點


  直接查獲出力人員係指辦理同一案件全部行動人員而言,其獎金由主辦單位主管視各員實際出力情形酌情分配。對於布建、冒險犯難及特別出力人員,有具體事證者,應從優分配。

第5點


  直接處理案件人員,係指業務單位主管、副主管及承辦人員(含查緝單位主管、副主管及承辦人員)而言。

第6點


  協助處理案件人員,係指對該案有直接協助處理之秘書、會計、出納、保管公物、整理資料等人員及移送單位而言。

第7點


  獎金之分配應取具印領清冊附卷保存;檢舉、密告獎金應由單位主官於收到獎金十日內,以秘密方式親自發給,並取其領據密封另卷備查。

第8點


  應得獎金人員如遇有人事異動,仍應發給獎金,但在其任內經辦案件未了部分,留待接任人員續辦者,應得獎金由後任人員平均分配之,如後任人員僅辦理領發獎金事宜,其應得獎金為三分之一,前任為三分之二。

第9點


  應得獎金人員,經通知,因故不能具領者,而其法定受益人行址不明,該項獎金應暫存公庫,獎金存放公庫期限規定為五年,逾期仍無前列規定之人員具領時,由各該警察機關主官核准後,充作警察互助共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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