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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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6.07.27 【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095170027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6170155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及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一、捐獻自然地景予政府。
二、發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經指定公告。
三、維護自然地景具有績效。
四、闡揚自然地景保存有顯著貢獻。
前條第一款之自然地景,以私有自然保留區或自然紀念物為限。
捐獻前項自然地景同時捐獻其所定著之土地者,主管機關應優予獎勵。
第二條第二款之通報,得以口頭、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任何方式為之,並敘明名稱或姓名及地址。
以口頭或電話方式通報者,受理之主管機關應做成書面紀錄。
第二條第三款之具有績效,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妥適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維持或增加其價值。
二、私有自然地景所有人管理維護良好,且未接受政府補助。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具有績效。
第二條第四款之顯著貢獻,係指從事下列創作或活動,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助於自然地景之保育或保存者:
一、以著作、書籍、影片、電視節目或其他媒體等方式闡揚自然地景之保育或保存。
二、辦理宣揚自然地景保存觀念之活動。
三、其他創作、表演或活動。
本辦法之獎勵方式依其程度區分如下:
一、農業獎章。
二、獎金。
三、獎狀、獎座或獎牌。
四、其他獎勵方式。
本辦法之獎勵由主管機關主動辦理之,其由個人、團體或法人等申請者,應填具請獎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後獎勵之。
自然地景之管理維護費用,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本辦法之獎勵或補助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廢:自然地景保存獎勵補助辦法
【發布日期】106.07.27 【發布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法規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林務字第1061701552號令修正發布名稱(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及全文14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給予獎勵:
一、捐獻自然地景予政府。
二、發見具自然地景價值之區域或自然紀念物,並即通報主管機關經指定公告。
三、維護自然地景具有績效。
四、闡揚自然地景保存有顯著貢獻。
第3條
前條第一款之自然地景,以私有自然保留區或自然紀念物為限。
捐獻前項自然地景同時捐獻其所定著之土地者,主管機關應優予獎勵。
第4條
第二條第二款之通報,得以口頭、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任何方式為之,並敘明名稱或姓名及地址。
以口頭或電話方式通報者,受理之主管機關應做成書面紀錄。
第5條
第二條第三款之具有績效,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妥適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維持或增加其價值。
二、私有自然地景所有人管理維護良好,且未接受政府補助。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對維護或保育自然地景具有績效。
第6條
第二條第四款之顯著貢獻,係指從事下列創作或活動,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助於自然地景之保育或保存者:
一、以著作、書籍、影片、電視節目或其他媒體等方式闡揚自然地景之保育或保存。
二、辦理宣揚自然地景保存觀念之活動。
三、其他創作、表演或活動。
第7條
本辦法之獎勵方式依其程度區分如下:
一、農業獎章。
二、獎金。
三、獎狀、獎座或獎牌。
四、其他獎勵方式。
第8條
本辦法之獎勵由主管機關主動辦理之,其由個人、團體或法人等申請者,應填具請獎事實表,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審查後獎勵之。
第9條
自然地景之管理維護費用,主管機關得予以補助。
第10條
本辦法之獎勵或補助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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