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4.10.26【發布機關】行政院
1。 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一月十八日行政院(71)台經字第0854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0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七日行政院(87)台孝授二字第0750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
3。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100873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30002942B號令修正發布第3、4、11條條文;並刪除第2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40000677A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並刪除第4條條文
6。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二字第0980002484A號令修正發布第11條條文
7。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經字第1040200884A號令修正發布第7條條文
為積極推動能源研究發展,特依能源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第2條(刪除)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能源局為管理機關。第4條(刪除)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提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能源技術服務、權利金、報酬金及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提撥,由主管機關就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每年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千分之五範圍內收取,並得分期撥入本基金。
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繳交電能或石油基金者,免收取能源研究發展基金。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能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支出。
二、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及節約技術、方法之研究發展支出。
三、能源經濟分析及其情報資料之蒐集支出。
四、能源規劃及技術等專業人員之培訓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法人或個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研究,具有實用價值者,得予獎勵或補助。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能源研究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發布日期】104.10.26【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為積極推動能源研究發展,特依能源管理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能源研究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刪除)
第3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經濟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主管機關,並以本部能源局為管理機關。
第4條(刪除)
第5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提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能源技術服務、權利金、報酬金及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一款之提撥,由主管機關就綜合電業、石油煉製業及石油輸入業每年經營能源業務收入之千分之五範圍內收取,並得分期撥入本基金。
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已依其他法律規定繳交電能或石油基金者,免收取能源研究發展基金。
第6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能源開發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替代能源之研究支出。
二、能源合理有效使用及節約技術、方法之研究發展支出。
三、能源經濟分析及其情報資料之蒐集支出。
四、能源規劃及技術等專業人員之培訓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法人或個人為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研究,具有實用價值者,得予獎勵或補助。
第7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