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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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6.08.11【發布機關】教育部
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40056812C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1060110892B號令發布廢止
本辦法依職業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職業學校夜間部設置目標以提供在職人員進修機會為主,並增加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之就學機會。
職業學校設置夜間部之程序如下:
一、國立:由教育部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政府核定。
三、縣(市)立:由縣(市)政府核定。
四、私立:在直轄市所在地者,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在直轄市以外者,由教育部核定。
職業學校夜間部所設科別,以該校日間部設置之科別為限。但各校斟酌學校條件、社會需要及產業發展需求,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職業學校夜間部之課程,應注重實用及配合職場需要。
職業學校夜間部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之。
職業學校夜間部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並得置職員若干人。
職業學校夜間部各科置科主任一人,由日間部科主任兼任之。但日間部無相同科者,由夜間部專任教師兼任之。
各科得視教學實習及實際需要,置技術人員若干人。
公立職業學校夜間部員額編制,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職業學校夜間部學生依其實際使用之資源繳交學雜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職業學校夜間部設部務會議,議決部務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校長或部主任召開並主持之。部務會議由校長、部主任、各組組長、各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組成之。
職業學校夜間部得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等會議及其他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職業學校夜間部之招生,由各校擬訂公開招生辦法,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職業學校夜間部在職生之職場經歷與所就讀科別相關者,得抵免部分實習科目之學分;其相關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廢:職業學校夜間部設置辦法
【發布日期】106.08.11【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教育部臺教技(一)字第1060110892B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職業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職業學校夜間部設置目標以提供在職人員進修機會為主,並增加國民中學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者之就學機會。
第3條
職業學校設置夜間部之程序如下:
一、國立:由教育部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政府核定。
三、縣(市)立:由縣(市)政府核定。
四、私立:在直轄市所在地者,由直轄市政府核定;在直轄市以外者,由教育部核定。
第4條
職業學校夜間部所設科別,以該校日間部設置之科別為限。但各校斟酌學校條件、社會需要及產業發展需求,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職業學校夜間部之課程,應注重實用及配合職場需要。
第5條
職業學校夜間部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校長聘請專任教師兼任之。
第6條
職業學校夜間部得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專任教師兼任之,並得置職員若干人。
第7條
職業學校夜間部各科置科主任一人,由日間部科主任兼任之。但日間部無相同科者,由夜間部專任教師兼任之。
各科得視教學實習及實際需要,置技術人員若干人。
第8條
公立職業學校夜間部員額編制,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9條
職業學校夜間部學生依其實際使用之資源繳交學雜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10條
職業學校夜間部設部務會議,議決部務重大事項,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由校長或部主任召開並主持之。部務會議由校長、部主任、各組組長、各科主任、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組成之。
職業學校夜間部得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等會議及其他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各校定之。
第11條
職業學校夜間部之招生,由各校擬訂公開招生辦法,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12條
職業學校夜間部在職生之職場經歷與所就讀科別相關者,得抵免部分實習科目之學分;其相關規定,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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