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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考選部受理妨害考試檢舉辦法

【發布日期】75.11.27【發布機關】考選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考試院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考試院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考試院(71)考台祕議字第2601號令標明名條條次並修正第9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考選部(75)選參字第8623號令修正發布

【法規內容】

第1條


  人民或團體關於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二十二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條、第二十條所列情事向本部檢舉者,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2條


  檢舉以書面為之為原則,檢舉人應用真員姓名,署名蓋章,並書明職業及地址。如為團體應載明名稱、地址,並加蓋鈐記。

第3條


  檢舉書函,不拘程式,但須詳述事實,列舉具體證據,其在行政機關或法院有案者,並應敘明案情。

第4條


  檢舉得先以言詞為之,但仍應依前二條之規定,補送書面文件。

第5條


  匿名檢舉,不予受理。

第6條


  檢舉案件經受理後,除情形特殊者外,應於一個月內將處理情形予以函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一、經查係以不實姓名檢舉者。
  二、經通知補送有關證據未依限補送者。
  三、內容空泛,難以查辦者。

第7條


  為虛偽之舉發者,應負法律上之責任。

第8條


  檢舉者之姓名或團體名稱,本部應予保守秘密。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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