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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績優廠商申請落地檢查貨櫃自行檢查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99.03.17【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內政部警政署(85)警署檢字第94565號函核定(名稱:績優廠商申請自行檢查追檢貨櫃實施要點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保三警檢字第099000199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2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簡化海運進口落地檢查貨櫃作業方式,擴大警力調配運用及執行成效,並配合經貿發展與快速通關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具備下列條件之績優廠商,得申請落地檢查貨櫃自行檢查:
  (一)經濟部國貿局表揚認定,列入當年績優廠商名錄者。
  (二)無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相關規定及欠稅紀錄者。

第3點


  績優廠商申請落地檢查貨櫃自行檢查,應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並遴置落地檢查貨櫃自行檢查安檢員一人(以下簡稱安檢員),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以下簡稱保三總隊)申請許可:
  (一)最近一年出進口實績證明(向經濟部國貿局申請核發)。
  (二)公司登記證明書或公司設立登記表影本。
  (三)工廠登記證影本。
  (四)公司登記機關核准公司登記或地方政府核准商業登記之核准函影本。
  (五)廠商基本資料影本。
  (六)安檢員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前項所附文件資料驗畢後,由受理單位併案存查,不予發還。

第4點


  績優廠商申請落地檢查貨櫃自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檢附文件資料記載不實(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
  (二)安檢員曾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或違反其他相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前項不予許可原因,應函知申請廠商。

第5點


  保三總隊為辦理落地檢查貨櫃自行檢查申請案件之審查許可,得派員勘查申請廠商設置安檢員情形、營業狀況、拆卸貨物機具、儲存場所、警衛安全維護及核對申請時檢附文件正本等事項。

第6點


  保三總隊對於許可廠商之安檢員施予訓練,並得對其檢查作業實施抽查;每年並得普查廠商,以校正相關資料及復核其自行檢查資格。

第7點


  許可廠商提領落地檢查貨櫃前,應指定專人或代理人,向保三總隊駐貨櫃集散站安檢單位辦理申報手續(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二),依規定自行檢查進口貨櫃,檢查結果應記錄備查,並每月將紀錄表彙送原受理單位。

第8點


  許可廠商之代表人及安檢員異動或公司相關資料變更時,應主動向保三總隊申報。未依規定申報,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停止其自行檢查資格,俟補正後得予回復。

第9點


  許可廠商未依規定落實檢查工作或已不符自行檢查條件者,撤銷其自行檢查資格。未依規定落實檢查工作經撤銷者,二年內不得重行申請許可。

第10點


  保三總隊於許可落地檢查貨櫃自行檢查申請案件後,應函知申請廠商,並副陳內政部警政署備查。

第11點


  許可廠商進口之貨物,屬海關進口貨物報單抽驗要點所列不得參加抽驗者,不適用自行檢查規定。

第12點


  軍政機關、國(公)營事業及公私設財團法人或公私立學校,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比照績優廠商自行檢查落地檢查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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