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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績優廠商申請自行檢查追檢貨櫃實施要點

【發布日期】99.03.17【發布機關】內政部警政署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內政部警政署(85)警署檢字第94565號函核定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十七日保三警檢字第0990001991號修正為「績優廠商申請落地檢查貨櫃自行檢查實施要點」,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簡化海運進口追蹤落地檢查貨櫃(以下簡稱追檢貨櫃)作業方式,擴大警力調配運用及執行成效,並配合經貿發展與快速通關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具備左列條件之績優廠商,得申請自行檢查追檢貨櫃:
  (一)經濟部國貿局表揚認定,列入績優廠商名錄,且最近三年出進口實績在美金五佰萬元以上者。
  (二)無不良違規欠稅紀錄者。
  (三)經警察機關核准設有事業關係室(組),並切結保證由其負責檢查者。

第3點


  績優廠商申請自行檢查追檢貨櫃,應填具申請表(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左列文件資料,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以下簡稱保三總隊)申請許可:
  (一)最近三年出進口實績證明(向經濟部國貿局申請核發)。
  (二)公司執照影本。
  (三)工廠登記證影本。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五)出進口廠商登記卡影本。
  (六)電信、子廠商特許營業證影本(電信、子廠商檢附)。
  (七)事業關係室(組)設置核准函影本。
  前項所附文件資料驗畢後,由受理單位併案存查,不予發還。

第4點


  績優廠商申請自行檢查追檢貨櫃,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
  (一)檢附文件資料記載不實(詳)或不符規定,經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二)事業關係室(組)無配合自行檢查意願者。
  (三)相關人員曾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者。
  (四)違反其他相關法令,情節重大者。

第5點


  保三總隊為辦理自行檢查追檢貨櫃申請案件之審查許可,得派員勘察申請廠商之事業關係室(組)設置情形、營業狀況、拆卸貨物機具、儲存場所及警衛安全維護等事項。

第6點


  保三總隊對於許可廠商事業關係室(組)負責檢查人員,應派員施予訓練,並得對其檢查作業實施抽查。但每月以抽查一次為原則;每年並得普查事業關係室(組),以校正相關資料及復核其自行檢查資格。

第7點


  許可廠商提領追檢貨櫃前,應指定專人或代理人,向保三總隊駐貨櫃集散站安檢單位辦理申報手續(申報表格式如附件二),並於完成自行檢查作業三日內,將申報表之回執聯寄送原受理單位備查。違反本規定,經通知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停止其自行檢查資格,俟補正後得予回復。

第8點


  許可廠商之負責人及事業關係室(組)人員異動或公司相關資料變更時,應主動向保三總隊申報。未依規定申報,經通知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停止其自行審查資格,俟補正後得予回復。

第9點


  許可廠商未依規定落實檢查工作或已不符自行檢查條件者,撤銷其自行檢查資格。未依規定落實檢查工作經撤銷者,二年內不得重行申請許可。

第10點


  保三總隊於許可自行檢查追檢貨櫃申請案件後,應函知申請廠商,並副陳內政部警政署核備。

第11點


  許可廠商進口之貨物,屬海關進口貨物報單抽驗要點所列不得參加抽驗者,不適用自行檢查規定。

第12點


  國(公)營事業及公私設財團法人設有政風單位或事業關係室(組),且最近三年出進口實績在美金五佰萬元以上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比照績優廠商自行檢查追檢貨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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