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1.04.24【發布機關】經濟部
1‧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三月十一日經濟部(83)經人字第006953號令訂定發布12條條文及編制表一份
2‧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七日經濟部(83)經人字第029586號令修正發布第8、10條條文及編制表
3‧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經濟部經人字第0920059078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及編制表
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經濟部經人字第10100557250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
本規程依貿易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貿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產業受害之調查。
二、關於前款調查之審議、受害之認定及擬採救濟措施之建議等事項。
三、關於貿易法第十九條規定損害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貨品進口救濟之諮詢事項。
五、關於貨品進口救濟事務之研究事項。
本會設調查組及法務室,分掌前條所列事項;調查組並得分科辦事。
本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次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兼之:
一、財政部次長一人。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五、對產業、經貿、財稅或法律等富有研究與經驗之學者、專家八人至十人。
前項第五款聘兼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本會聘兼委員為無給職。
本會每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開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委員會召開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或專家列席。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組長、室主任、副組長、科長、視察、技正、專員、組員、技士、辦事員。
。♬簡讀版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01.04.24【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貿易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貿易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產業受害之調查。
二、關於前款調查之審議、受害之認定及擬採救濟措施之建議等事項。
三、關於貿易法第十九條規定損害之調查事項。
四、關於貨品進口救濟之諮詢事項。
五、關於貨品進口救濟事務之研究事項。
第3條
本會設調查組及法務室,分掌前條所列事項;調查組並得分科辦事。
第4條
本會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議事、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事項。
第5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經濟部次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由主任委員就左列人員聘兼之:
一、財政部次長一人。
二、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四、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
五、對產業、經貿、財稅或法律等富有研究與經驗之學者、專家八人至十人。
前項第五款聘兼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
本會聘兼委員為無給職。
第6條
本會每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開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委員會召開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或專家列席。
第7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組長、室主任、副組長、科長、視察、技正、專員、組員、技士、辦事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