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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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3.04.09【發布機關】經濟部
1‧ 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五月三日行政院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52)台經字第681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一日行政院(57)台經字第2438號令修正全文8條
4‧ 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57)台經字第4247號令修正第7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五十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58)台經字第0912號令修正第2條條文
6‧ 中華民國六十年四月二日行政院(60)台經字第2788號令修正第6、7條條文,增訂第8、9條條文,原第8條遞改為第10條
7‧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一月十四日行政院(61)台經字第0398號令修正第7~13條
8‧ 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行政院(62)台人政貳字第28381號函修正全文12條
9‧ 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67)台經字第3555號函修正第2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七十年六月三日經濟部(70)經人字第22005號令修正第1、2、6、12條條文
11‧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經濟部(81)經人字第080188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月十二日經濟部(83)經人字第03151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三日經濟部(84)經人字第84003443號令修正發布第7、11條條文及編制表
14‧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一日經濟部(88)經人字第88022444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經濟部(90)經人字第09000035300號令修正發布第8、9條條文及第11條之編制表
16‧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經濟部(91)經人字第0910003231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17‧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八日經濟部經人字第0950062502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人字第1020064806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條文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九日經濟部經人字第1030055075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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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濟部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第六條及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七條之規定,並為處理投資、技術合作及產業技術引進事宜,特設投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1﹞ 本會由下列機關人員充任委員組織之,並以經濟部次長為主任委員:
一、國家安全局副局長。
二、內政部次長。
三、外交部次長。
四、國防部副部長。
五、財政部次長。
六、經濟部次長。
七、交通部次長。
八、勞動部次長。
九、衛生福利部次長。
十、文化部次長。
十一、科技部次長。
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五、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十八、中央銀行副總裁。
十九、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二十、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1﹞ 本會設左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行政室。
﹝1﹞ 本會每二星期召開委員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之。
﹝2﹞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3﹞ 委員會之召開,除第二條所列委員外,並得由主任委員邀請其他有關機關或專家於開會時列席。
﹝1﹞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業務;副執行秘書一人,襄助執行秘書處理業務。
﹝1﹞ 本會各組室職掌如左:
一、第一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華僑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二)外國人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華僑及外國人來華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核。
(四)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申請案件之審核。
(五)華僑投資人身分認定及更換華僑投資代理人之核定。
二、第二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對大陸地區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二)對大陸地區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對外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四)對外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第三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活動申請案件之審核。
(二)經濟部主管之公民營事業聘僱國外人員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經濟部主管之公民營事業聘僱國外人員之諮詢服務。
四、第四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投資、技術合作及相關業務法令之研擬。
(二)投資案之追蹤、考核與統計分析。
(三)技術合作案之績效查核及分析。
(四)投資事業營運狀況之調查及分析。
(五)投資、技術合作資料之建立登記及保管。
五、行政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分文、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印信之典守及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三)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四)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五)公文稽催與處理時效之追蹤、考核事項。
﹝2﹞ 前項第一款第五目事項,由行政院僑務委員會派員辦理之。
﹝1﹞ 本會置組長、專門委員、室主任、秘書、技正、編審、專員、組員、技士、辦事員、書記,掌理各項業務。
﹝1﹞ 本會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1﹞ 本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1﹞ 本會得聘請兼任顧問,隨時向本會提供意見並備諮詢。
﹝1﹞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1﹞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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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103.04.09【發布機關】經濟部
【法規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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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國家安全局副局長。
二、內政部次長。
三、外交部次長。
四、國防部副部長。
五、財政部次長。
六、經濟部次長。
七、交通部次長。
八、勞動部次長。
九、衛生福利部次長。
十、文化部次長。
十一、科技部次長。
十二、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三、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五、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十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十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十八、中央銀行副總裁。
十九、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局長。
二十、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103年4月9日修正前條文--
--102年8月27日修正前條文--
第3條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第四組。
五、行政室。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一、第一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華僑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二)外國人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華僑及外國人來華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核。
(四)大陸地區產業技術引進許可申請案件之審核。
(五)華僑投資人身分認定及更換華僑投資代理人之核定。
二、第二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對大陸地區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二)對大陸地區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對外投資申請案件之審核。
(四)對外技術合作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第三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經貿活動申請案件之審核。
(二)經濟部主管之公民營事業聘僱國外人員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經濟部主管之公民營事業聘僱國外人員之諮詢服務。
四、第四組掌理左列事項:
(一)投資、技術合作及相關業務法令之研擬。
(二)投資案之追蹤、考核與統計分析。
(三)技術合作案之績效查核及分析。
(四)投資事業營運狀況之調查及分析。
(五)投資、技術合作資料之建立登記及保管。
五、行政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文件之收發、分文、繕校及保管事項。
(二)印信之典守及公產、公物之保管事項。
(三)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四)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五)公文稽催與處理時效之追蹤、考核事項。
第7條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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