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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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100.01.31【發布機關】內政部、國防部
1‧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內政部(90)台內消字第9087356號令、國防部(90)鐸錮字第000925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6條
2‧ 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1000820689號令、國防部國制研審字第1000000125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結合民防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執行災害整備及應變實施辦法)及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1﹞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1﹞ 為緊急災害救援資源所需,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應協調中央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及各動員準備方案主管機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會報應協調直轄市、縣(市)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會報;鄉(鎮、市)災害防救會報得透過縣災害防救會報或協調縣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提供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措施等相關資料,並於相關災害防救計畫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計畫中明列之。
﹝1﹞ 各級災害防救會報之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對策及災害緊急應變措施等,得協調相關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會報配合實施或提供建議。
﹝1﹞ 各級災害防救會報得邀請相關層級全嚴防衛動員會報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1﹞ 直轄市、縣(市)災害應變中心應協調相對層級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會報派員進駐,協調國軍支援災害處理事宜。
﹝2﹞ 戰時救災由作戰區全民防衛動員戰力綜合協調會報統籌調度。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廢: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執行災害防救應變及召集實施辦法
【發布日期】100.01.31【發布機關】內政部、國防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第5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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