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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簡讀版


廢: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發布日期】109.03.13【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20160325A號令訂定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名稱:原住民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參與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2‧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五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00107944C號令修正名稱及第4條條文 (名稱:原住民與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參與非正規教育課程補助辦法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30176605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三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90032294B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終身學習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原住民。
  二、身心障礙者。
  三、低收入戶。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
﹝2﹞本辦法所稱非正規教育課程,指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規定之認可課程。

第3條


﹝1﹞前條補助對象修習非正規教育課程者,得依下列比率申請學費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以新臺幣六千元為限:
  一、原住民:百分之百。
  二、身心障礙者:
  (一)極重度、重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百。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七十。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百分之四十。
  三、低收入戶:百分之百。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百分之五十。

第4條


﹝1﹞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學分證明書、繳費收據及下列文件之一,由終身學習機構初審彙總,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複審後,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檢據,向中央主管機關請款後發給:
  一、原住民: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三、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四、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外籍、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配偶:居留證影本;其居留證無法辨識婚姻狀態者,應檢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2﹞前項申請人同時具有第二條所定二種以上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已依其他法規規定申請減免或補助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請補助。

第5條


﹝1﹞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自取得學分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

第6條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追繳之;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申請資格與本辦法規定不符。
  二、有第四條第二項重複申請情事。
  三、所繳證件虛偽不實。
  四、冒領頂替。
  五、以其他不正當方法具領。

第7條


﹝1﹞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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