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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102.11.08【發布機關】衛生福利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管字第09506103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食字第0991800485號令修正發布第49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20141353號公告第4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改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管轄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八日衛生福利部部授食字第1021850245號令修正發布第49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辦法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辦法適用之通報對象,為非經醫囑,不當或過度使用管制藥品而至醫療(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就診、戒毒者。

第3條


﹝1﹞管制藥品濫用通報之內容包括藥物濫用個案來源、基本資料、就診地點、就診原因、濫用藥物原因、取得藥物場所、取得藥物來源對象、用藥史、用藥種類及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者等資料。

第4條


﹝1﹞管制藥品濫用通報之程序,由各醫療(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之人員,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管制藥品濫用通報資訊系統之帳號及密碼後,依前條所定內容通報。

   --102年11月8日修正前條文--


﹝1﹞管制藥品濫用通報之程序,由各醫療(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之人員,向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申請管制藥品濫用通報資訊系統之帳號及密碼後,依前條所定內容通報。

   --99年6月3日修正前條文--


﹝1﹞管制藥品濫用通報之程序,由各醫療(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之人員,向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管制藥品濫用通報資訊系統之帳號及密碼後,依前條所定內容通報。

第5條


﹝1﹞未經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分級管理前之新興濫用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議認定者,準用本辦法規定通報。

第6條


﹝1﹞各醫療(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及其人員對於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內容之有關資料,應予保密。

第7條


﹝1﹞依本辦法通報,著有績效之醫療(事)機構或戒癮輔導機構、團體或其人員,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頒發獎狀、獎牌或其他獎勵方式予以獎勵。

第8條


﹝1﹞依本辦法通報之人員,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後,得依下列標準發給通報獎金:
  一、通報每一個案,發給新臺幣一百元。
  二、通報首例個案,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第9條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3﹞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102年11月8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2﹞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99年6月3日修正前條文--


﹝1﹞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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