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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廢:管制物品項目及其數額

【發布日期】101.07.26【發布機關】行政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五月十五日行政院(45)台財字第2516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四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重行指定
3‧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行政院增訂發布
4‧中華民國五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行政院修正發布
5‧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行政院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六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六十一年九月一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
8‧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令重行公告;並自六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實施
9‧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令修正發布乙、丙二項;並增列丁項;並自七十四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10‧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行政院(79)台財字第06181號函修正發布丁項;並自七十九年四月一日起實施
1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行政院(88)台法字第1440號函修正發布甲項第4款;並自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起實施
1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八日行政院(88)台財字第3844號函發布刪除乙項管制出口物品第1款黃金(包括條、塊、片、錠)
1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行政院(90)台財字第066589號公告修正發布丙項本文、第1、3款;並增訂丙項第5款;並刪除丙項第4款及丁項
1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90)台財字第075083號公告刪除丙項第1款;並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1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20056338號公告修正發布丙項
16‧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70004567號公告修正發布丙項
17‧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10047532號公告修正名稱(管制物品管制品項及管制方式)及全文2點;並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日生效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揆字第1010154558號公告第2點所列屬財政部「關稅總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改由財政部「關務署」管轄

【法規內容】

第1條 甲項


  甲、管制進出口物品
  一、槍械、子彈、炸藥、毒氣以及其他兵器(包括零件、附件)。
  二、宣傳共產主義或其他違反國策之書籍、圖片、文件及其他物品。
  三、偽造或變造之各種幣券、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及其他稅務單照憑證。
  四、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毒品及其製劑、罌栗種子、古柯種子及大麻種子。

第2條 乙項


  乙、管制出口物品
  一、(刪除)
  二、未經合法授權之翻印書籍(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及翻印書籍之底版(包括排字版紙型暨照相原版)。
  三、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唱片(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翻製唱片之母模(即製唱片之底版)及裝用翻製唱片之圓標暨封套。
  四、未經合法授權之翻製錄音帶;及錄影帶(不包括本人自用者在內)。

第3條 丙項


  丙、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下列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外幣按當時辦理外匯銀行買進價格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
  一、(刪除)
  二、(刪除)
  三、獎券、彩券或彩票。
  四、(刪除)
  五、原產地為大陸地區而未經主管機關公告准許輸入之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球)。

   --97年2月27日修正前條文--


  丙、管制進口物品:
  一次私運左列物品之一項或數項,其總額由海關照緝獲時之完稅價格計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外幣按當時辦理外匯銀行買進價格折算)或重量超過一千公斤者。但報運進口第五款之物品未虛報貨名或產地者,不屬本項所列之管制進口物品:
  一、(刪除)
  二、(刪除)
  三、獎券、彩券或彩票。
  四、(刪除)
  五、海關進口稅則第一章至第八章所列之物品及稻米、稻米粉、花生、茶葉、種子(球)。

第4條 丁項


  丁、(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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