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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簡讀版


廢:修正營業稅法實施注意事項

【發布日期】100.08.11【發布機關】財政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財政部(75)台財稅字第7521932號函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財政部(77)台財稅字第770658411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一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004516380號函停止適用

【法規內容】

第1點


  為配合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令公布修正營業稅法(以下簡稱本法)之施行,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本注意事項除四、(四)之規定外,適用於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一般稅額計算之營業人。

第3點 一般規定


  (一)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依定價金額開立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時,除經核准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者外,應將定價金額依左列公式計算銷售額與銷項稅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之。
  銷售額=定價÷(1+徵收率)
  銷項稅額=銷售額×徵收率
  (二)營業人經核准使用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不能自本法施行日起調整程式,開立內含營業稅額之統一發票者,准予延長至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前完成程式調整。營業人於延長程式調整期間銷售額之申報,應使用本法施行前之統一發票明細表。
  (三)代收代付
  1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2飲食、旅宿業及旅行社等,代他人支付之雜項費用(例如車費、郵政、電信等費),得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代付項目與金額,免予列入統一發票之銷售額及總計金額。
  (四)營業人報繳營業稅,以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者,除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所規定者外,包括左列憑證:
  1載有買受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水、電、瓦斯等公用事業開立之收據扣抵聯。
  2營業人須與他人共同分攤之水、電、瓦斯等費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為水、電、瓦斯等憑證之影本及分攤費用稅額證明單。
  3員工出差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
  4報社出具經編號並送經主管稽徵機關驗印之廣告費收據。
  5中油公司各加油站開立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之收銀機收據影本。
  6海關拍賣貨物填發之稅款繳納證收執聯影本;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貨物,由稽徵機關填發之營業稅繳款書三聯(扣抵聯)。
  7其他經財政部核定之憑證。
  前項第3、5兩款規定之憑證總計金額內含稅額者,營業人應自行依左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
  進項稅額=憑證總計金額×(徵收率/1+徵收率)
  (五)本法第九條第一款進口金條、金塊、金片、金錠及金幣免徵營業稅,以載運之運輸工具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起進口者為限。
  (六)營業人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改以每月或每二月為一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應自核准後之首一單月起適用。但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底前申請,經核准以每月為一期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者,自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起適用。
  (七)營業人申報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分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於同年七月十五日前辦理,適用本法施行前之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稅額繳款書,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辦理。

第4點 特別規定


  (一)國際運輸事業
  1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載運客貨出境,經查明或證實各該國並無徵收營業稅或類似稅捐,或各該國對中華民國國際運輸事業在其境內之營業予以零稅率或免徵營業稅及類似稅捐者,適用本法第七條第五款之規定。
  2前款外國國際運輸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代理人者,比照前款規定辦理;其在中華民境內由代理人支付之進項稅額,得由代理人申報扣抵,但以該進項憑證買受人(抬頭)載明代理人並符合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者為限。
  (二)免稅出口區之事業
  1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銷售貨物至國內課稅區者,依本法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應按進口貨物報關程序填具進口報單,由海關依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2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者,應按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除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及半製品適用零稅率外,應依法定徵收率計算報繳。
  3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銷售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及半製品與區內其他外銷事業或園區事業者,適用零稅率之規定。
  (三)外交機構或人員免稅
  外國派駐中華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暨經外交部基於互惠原則,同意給予免稅待遇之機構與人員,自國外進口貨物,其免營業稅可併同海關核免關稅時辦理。營業人銷售應稅之貨物或勞務與外交機構或人員,應於開立憑證時,於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或人員名稱,並於憑證備註欄載明免稅卡字號,由該機構指派負責採購免稅業務官員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答名,據以適用零稅率。其銷售價格應依左列公式計算之:
  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徵收率)
  (四)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銷售農產品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營業稅查定課徵者,於本法施行前之銷售額,適用百分之一之營業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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