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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汽車保險附加條款(第三人責任保險受酒類影響車禍受害人補償附加條款)

【發布日期】108.05.02【發布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日財政部台財保字第0910750797號函核准訂定發布全文2點;並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108)產汽字第120號函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辦理停售

【章節索引】
壹 承保辦法
貳 條款

【法規內容】

壹  承保辦法

  一、本附加條款對於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第三人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賠償。倘被保險人已先行賠償予該第三人時,本公司於應付給之賠償金額範圍內將其金額返還予被保險人。
  因受酒類影響駕車肇事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故意行為,違反公共危險罪者,本公司於給付後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還原之。
  二、前條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酒後吐氣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亳克者。
  三、本附加條款之賠償金額以保險單上所列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為限。
  四、本附加條款之保險費按保險單上所列保險金額之保險費加收百分之十。
  五、被保險人前一年發生本附加條款承保事故,第二年續保時保險費加倍計算。
  六、本附加條款無自負額。
  七、本附加條款於要保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後始得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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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條 款

第1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在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加保本附加條款,本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受酒類影響駕駛被保險汽車,致第三人死亡或受有體傷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第三人於保險金額範圍內直接賠償。倘被保險人已先行賠償予該第三人時,本公司於應付給之賠償金額範圍內將其金額返還予被保險人。
  因受酒類影響駕車肇事經法院判決確定屬故意行為,違反公共危險罪者,本公司於給付後得於給付金額範圍內請求被保險人返還之。

第2條 酒類影響標準


  前條所稱受酒類影響係指飲酒後吐氣含酒精成分超過每公升0.25亳克者。

第3條 保險金額


  本附加條款之賠償金額以保險單上所列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為限。

第4條 保險費


  本附加條款之保險費按保險單上所列保險金額之保險費加收百分之十。

第5條 肇事加費


  被保險人前一年發生本附加條款承保事故,第二年續保時保險費加倍計算。

第6條 自負額


  本附加條款無自負額。

第7條 條款之適用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辦理,其他事項均適用主保險契約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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