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3.06.25【發布機關】勞動部
1‧ 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安三字第3043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5條
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勞動部勞職授字第10302006611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及全文5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
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雇主不得使童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依附表一之規定。
未滿十五歲之勞工,準用前項之規定。
雇主不得使女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依附表二之規定。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依附表三之規定。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廢:童工女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發布日期】103.06.25【發布機關】勞動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標準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雇主不得使童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依附表一之規定。
未滿十五歲之勞工,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3條
雇主不得使女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依附表二之規定。
第4條
雇主不得使妊娠中或產後未滿一年之女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依附表三之規定。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