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立法院點名表決辦法

【發布日期】89.12.15【發布機關】立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立法院第一屆第十七會期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立法院第四屆第四會期第二十三次會議修正通過全文11條

【法規內容】

第1條


  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十五條所規定之點名表決,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2條


  點名表決應定期舉行。但會期將了之日,或有預定時程最後一次舉行之會議,採用點名表決時,不在此限。

第3條


  點名表決開始前,應嗚鈴三長聲。

第4條


  點名表決,以當次院會出席委員簽到名簿為名冊。

第5條


  點名表決之實施,由主席依簽到名簿次序唱名。

第6條


  在場委員於唱到姓名時,贊成者起立答曰:「贊成」,反對者起立簽曰:「反對」,棄權者起立答曰:「棄權」;未答應者,應予重唱一次。
  依次唱名序及主席姓名時,免予唱名。主席表決權之行使,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條後段之規定。

第7條


  唱名完畢,應即進行計算,宣告結果。

第8條


  未參加表決委員於表決結果宣告前到會者,得要求參加表決。

第9條


  點名表決結果,依參加表決之人數計算。參加表決之人數未足法定人數時,其表決無效。

第10條


  實施點名表決之院會議事錄,關於委員姓名之記載,除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三款至第五款規定辦理外,應將參加表決之委員依下列規定記入:
  一、贊成者:記列贊成委員之姓名。
  二、反對者:記列反對委員之姓名。
  三、棄權者:記列棄權委員之姓名。
  前項各款紀錄,應當場宣讀確定,如有委員認為有錯誤時,得即席請求更正。

第11條


  本辦法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