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90.01.15【發布機關】立法院
1‧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五日立法院院長核定訂定發布全文4條
﹝1﹞ 立法院各單位邀請國內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時,其出席費之支給,依本標準之規定。
﹝1﹞ 支給出席費者,以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者為限,由邀請單位列具名單送會計處,以憑支付。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不得支給。本院(含任務編組)人員及應邀機關指派出席代表,雖出席會議,不得支給。以傳真或事先提供書面意見但未親自出席者,亦不得支給。
﹝1﹞ 每次會議,以邀請十五人以內為宜,每人以支給新臺幣二千元為上限,如係由遠地前往(三十公里以外),參照「國內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核實支給交通費。
﹝1﹞ 本標準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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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邀請學者專家出席會議支給出席費標準
【發布日期】90.01.15【發布機關】立法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第3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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