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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

【發布日期】98.01.06【發布機關】立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三十九年四月十四日立法院第一屆第五會期第十五次會議修正通過
2‧中華民國四十二年十一月十日第十二會期第九次會議修正通過
3‧中華民國四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立法院第一屆第二十會期第十七次會議修正通過
4‧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立法院第一屆第四十會期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5‧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立法院第四屆第一會期第三次會議修正通過全文9條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第六屆第六會期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修正第2、3、5、9條條文;並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九十七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六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二會期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修正第5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程依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訂定之。

第2條


  程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人,由各黨團依其在院會席次之比例分配之。但每一黨團至少一人。

第3條


  本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委員互選之。
  本會開會時,由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主席。

第4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
  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
  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
  四、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
  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
  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
  人民請願文書,雖未標名請願,而其內容合於請願法第五條規定者,視為請願文書。
  人民向其他機關請願之請願文書,其副本函本院者,送有關委員會存查。

第5條


  本院各委員會審查議案,由程序委員會依下列規定分配提報院會決定:
  一、內政委員會:審查內政、選舉、蒙藏、大陸、原住民族、客家、海岸巡防政策及有關內政部、中央選舉委員會、蒙藏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掌理事項之議案。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外交、僑務、國防、退除役官兵輔導政策與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戒嚴案及有關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國防部、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三、經濟委員會:審查經濟、農業、經濟建設、公平交易、能源、科技政策及有關經濟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四、財政委員會:審查財政、金融政策、預算、決算、主計、審計及有關財政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掌理事項之議案。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教育、文化政策及有關教育部、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中央研究院、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六、交通委員會:審查交通、公共工程、通訊傳播政策及有關交通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民事、刑事、行政訴訟、懲戒、大赦、機關組織、研考與有關法務部、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掌理事項及其他不屬於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國營事業機構組織之議案應視其性質由有關委員會主持。
  八、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衛生、環境、社會福利、勞工、消費者保護政策及有關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社會司及兒童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掌理事項之議案。
  前項議案審查之分配其性質與其他委員會有關聯者,配由主持審查之委員會與有關委員會會同審查之。

第6條


  本會每週舉行例會二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第7條


  本會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

第8條


  本會置秘書一人、編審一人、專員一人、科員三人、辦事員二人,由議事處派員兼任之。

第9條


  本規程經院會通過後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院會通過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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