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

【發布日期】105.03.18【發布機關】立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立法院第七十五屆經費稽核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五月十五日立法院第八十二屆經費稽核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正第2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一日立法院第九十三屆經費稽核委員會第一次臨時會議修正第4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立法院第四屆第五會期第十五次會議修正通過全文6條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日立法院第七屆第三會期第一次會議通過修正第2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六日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第6次會議報告事項第129案,准予備查增訂第5-1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立法院第8屆第7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372案,准予備查修正第5-1條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5次會議報告事項第236案,准予備查修正第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貫徹議事公開,保障發言委員權益,特訂定本規則。

第2條


  本院院會及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
  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宣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錄影。
  第一項影像之拍攝,應公開透明、忠實記錄會議實況,其拍攝原則如附表

   --105年3月18日修正前條文--


  本院院會及委員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像之拍攝應顧及國會形象,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在發言台發言者為主。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
  前項影音訊號不得做為任何形式之商業目的、廣告、促銷、宜傳、政治目的、選舉或訴訟使用。
  第一項會議屬秘密者,不予攝影。

第3條


  本院院會及委員會會議錄影、錄音帶,非經院會或委員會會議決議,不得攜出院外或外借。

第4條


  本院委員得備空白帶,以書面註明會議名稱、地點及發言時間,要求複製其本人發言之錄影、錄音。
  他人發言之錄影、錄音不得要求複製,但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5條


  本院院會會議錄影帶保存十年;委員會會議錄影帶保存四年。
  前項會議屬公開者,其錄音帶於速記錄刊印公報後,保存一個月;屬秘密者,保存一年。
  本國或友邦元首在院會演講之錄影、錄音帶,永久保存。

第5-1條


  本院程序委員會、修憲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播出,比照本規則有關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104年3月20日修正前條文--


  本院程序委員會會議之錄影、錄音及播出,比照本規則有關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第6條


  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