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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立法院採訪規則

【發布日期】90.09.20【發布機關】立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第一次會議提報院會訂定發布全文10條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規則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採訪,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採訪規則辦理。

第3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進入本院採訪,應依規定申請採訪證件,佩掛胸前明顯處,以資識別;必要時,得查驗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對採訪器材進行安全檢查。
  前項採訪證件之發放規定,由本院秘書處訂定之。

第4條


  前條採訪證件僅供進入本院採訪識別用,不得轉借及影印使用。

第5條


  為維護國會尊嚴,新聞媒體採訪人員於本院採訪時,應遵守本院有關規定,不得有鼓譟、喧鬧、破壞公物、妨礙辦公及干擾會議進行等行為。
  議場開會時,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限於會場二樓記者席採訪,並不得有抽煙、飲食等行為。

第6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於本院進行現場直播採訪時,其採訪人員、任置、設備器材及電源、影音線路之架設,應遵照本院之規定,以維護採訪秩序及安全。

第7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除採訪當時外,禁止於本院長時攏置桌椅、置具、攝影機架電視機等採訪設備。

第8條


  本院舉行秘密會議及未開放採訪之會議,不得採訪。首長辦公區域,未經同意,不得進入採訪或逗留守候。

第9條


  新聞媒體採訪人員如有違反本規則之情事,本院現場相關人員得制止之,情節重大者,並得禁止其進入本院採訪或限制於一定期間不得在本院採訪。

第10條


  本規則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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