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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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0.10.09【發布機關】立法院
1‧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十九日立法院第七十屆經費稽核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九日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第四次會議修正通過全文6條
立法院委員組團或應邀出國考察之旅費報銷,依本辦法之規定。
委員組團或應邀出國考察,均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核實結報。
委員國外考察旅費之支給,依現行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辦理。
考察完畢後,填具出差旅費表,連同機票存根,最遲於次年一月十日前送會計處辦理,以配合會計年度結束作業。
已預備旅費,但因故未能在年度終了前(十二月三十一日)成行者,應繳回預借之旅費。
本辦法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立法院委員國外考察旅費報銷辦法
【發布日期】90.10.09【發布機關】立法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立法院委員組團或應邀出國考察之旅費報銷,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2條
委員組團或應邀出國考察,均在原列預算範圍內核實結報。
第3條
委員國外考察旅費之支給,依現行國外出差旅費規則辦理。
第4條
考察完畢後,填具出差旅費表,連同機票存根,最遲於次年一月十日前送會計處辦理,以配合會計年度結束作業。
第5條
已預備旅費,但因故未能在年度終了前(十二月三十一日)成行者,應繳回預借之旅費。
第6條
本辦法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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