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整站
搜尋本頁
【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立法院國會外交事務經費使用暫行辦法

【發布日期】89.11.23【發布機關】立法院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立法院院長核定修正發布全文6條

【法規內容】

第1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與各國國會交流,並有效使用國會外交事務經費(以下簡稱本經費),特訂定本暫行辦法。

第2條


  本院院長、副院長及委員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動支本經費:
  一、院長、副院長率團出國訪問考察推動國會外交者。
  二、委員出國訪問考察推動國會外交者。但委員五人以上組團出國者,得指派秘書一人隨行。
  三、院長、副院長及委員邀請外國國會議長、副議長、議員至我國訪問者。但委員邀請應六人以上連署為之。

第3條


  委員於每屆任內,依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出國訪問之經費,每人每會期各乙次,均在當年度所列預算範圍內辦理。

第4條


  動支本經費應於當年度核銷,並依左列情形之一者辦理:
  一、委員出國訪問考察返國後,應檢具出入國境證明文件影印本、飛機票票根送秘書處辦理核銷。
  二、院長、副院長率團出國訪問考察返國後,或邀請外國國會議長、副議長、議員至我國訪問於貴賓離華後,由秘書處檢具原始憑證辦理核銷。
  前項經費核銷,為配合會計年度結束作業,最遲應於次年一月十日前送秘書處辦理。

第5條


  本暫行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第6條


  本暫行辦法於立法院國會外交事務經費使用辦法經院會通過後失效。



回頁首〉〉
【編註】本檔提供學習與參考為原則;如需正式引用請以官方公告版為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