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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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1.05.28【發布機關】立法院
1‧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立法院第四屆第一會期第一會議報告訂定發布全文4條(名稱:立法院卸任院長禮遇辦法)
2‧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立法院第五屆第一會期第十八次會議報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4條
﹝1﹞ 立法院為禮遇卸任院長、副院長,特訂定本辦法。
﹝2﹞ 本辦法所稱之卸任院長、副院長,指曾任院長、副院長之現任立法委員。
﹝1﹞ 卸任院長由立法院提供下列禮遇︰
一、立法院辦公室及其設備,但辦公室必要時得以大型委員研究室或承租方式代之。
二、交通工具及司機。
三、隨扈一名。
﹝2﹞ 前項所需司機,由立法院現職人員調充之,隨扈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調派。
﹝3﹞ 卸任副院長之禮遇,得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1﹞ 卸任院長、副院長於再任其他公職,且享有前條同等或類似待遇時,或因案判刑確定者,不得享有前條禮遇。
﹝1﹞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提報院會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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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
【發布日期】91.05.28【發布機關】立法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立法院辦公室及其設備,但辦公室必要時得以大型委員研究室或承租方式代之。
二、交通工具及司機。
三、隨扈一名。
第3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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