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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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90.03.23【發布機關】立法院
1‧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立法院院長核定修正發布全文6條
﹝1﹞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公報發行事宜,依本辦法之規定。
﹝1﹞ 本院公報按期贈送各委員及下列單位各一份:
一、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
二、本院各單位及各黨團辦公室。
三、國家圖書館。
四、中央部、會、處、局、署以上機關。
五、大學院校圖書館及縣(市)立文化中心。
六、其他經秘書長核准者。
﹝1﹞ 前條以外之機關(構)或學校,自願負擔郵資者,得按期贈送本院公報一份。
﹝1﹞ 本院公報得依下列規定對外發售:
一、零購者,按冊以定價計費。但學生或身心障礙者,以五折計費。
二、訂閱一年(八十期)者,按期以定價八折計算。
﹝1﹞ 本院公報之售價,應按原、物料成本酌定;調整時亦同。
﹝1﹞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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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報發行辦法
【發布日期】90.03.23【發布機關】立法院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本院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辦公室。
二、本院各單位及各黨團辦公室。
三、國家圖書館。
四、中央部、會、處、局、署以上機關。
五、大學院校圖書館及縣(市)立文化中心。
六、其他經秘書長核准者。
第3條
第4條
一、零購者,按冊以定價計費。但學生或身心障礙者,以五折計費。
二、訂閱一年(八十期)者,按期以定價八折計算。
第5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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