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原: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首頁法規目錄【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廢: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03.03.20【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教育部(76)台參字第2743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1條(名稱: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七日教育部(85)台參字第8506356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4條及名稱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88098665號令修正發布第3、4、6、8、18、21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50068562C號令修正發布第4、6、8、9、18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30034924B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第1條
﹝1﹞本細則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條例第四條所稱空中大學採用多元傳播媒體實施教學,係指以電視、廣播、電腦、電傳視訊等一種或結合一種以上傳播媒體進行教學。
第3條
﹝1﹞各空中大學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辦理招生作業,應組織招生委員會。
﹝2﹞前項招生,得以考試、甄試、甄選、推薦或登記等方式為之;其相關規定,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請直轄市政府轉教育部核定。
第4條
﹝1﹞空中大學學生學則,由各空中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95年5月15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空中大學學生學則,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請直轄市政府轉教育部核定。
第5條
﹝1﹞空中大學全修生應修畢全部必修科目,並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及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第6條
﹝1﹞空中大學之學年、學期起迄、各科目施教方式、每講次播授時間及每學分播授講次,由各空中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95年5月15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空中大學之學年、學期起迄、各科目施教方式、每講次播授時間及每學分播授講次,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後轉教育部備查。
﹝2﹞空中大學得開設暑期課程,其相關規定,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
第7條
﹝1﹞空中大學學生曾在大專校院修習之學分,得依各空中大學學分抵免規定,申請抵免。
第8條
﹝1﹞空中大學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之推廣教育,除適用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外,各空中大學得另定相關規定,報教育部備查。
--95年5月15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空中大學得依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推廣教育,其相關規定,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
第9條
﹝1﹞新設立之空中大學,其校長之產生,依大學法第十條規定辦理。
--95年5月15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新設立之空中大學,其校長之產生,依大學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10條
﹝1﹞空中大學校長連任方式及各系(所)、科主任產生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11條
﹝1﹞空中大學秘書處處長,由校長聘請職級相當之教職員兼任或擔任之。
第12條
﹝1﹞空中大學教務長、各處處長及各系(所)、科主任之,以三年為原則。
第13條
﹝1﹞空中大學各處、室、館、中心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必要時,得由教師兼任之。
第14條
﹝1﹞空中大學所設之圖書館、研究中心、電子計算機中心及其他單位,其主管由校長聘請職級相當之教職員兼任或擔任之。
第15條
﹝1﹞空中大學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由校長召開並主持,其代表成員之產生方式、比例、會議召開次數及議事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16條
﹝1﹞空中大學設行政會議,以校長、教務長、各處處長、系(所)、科主任及其他單位主管組織之;由校長召開並主持,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其會議召開次數及議事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17條
﹝1﹞空中大學設教務、教學媒體、研究、輔導及各系(所)、科務等會議;其功能及組成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18條
﹝1﹞空中大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研究、輔導、服務及教學節目之規劃、製作等有關規定,由各空中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95年5月15日修正前條文--自動比對
內 容
﹝1﹞空中大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研究、輔導、服務及教學節目之規劃、製作等有關規定,各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請直轄市政府轉教育部核定。
第19條
﹝1﹞空中大學應成立課程及教學策劃委員會,定期規劃、修正課程及實施教學評鑑,其成立方式及組織,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20條
﹝1﹞空中大學研究人員及擔任教學之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依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21條
﹝1﹞空中大學教職員之員額編制,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員額編制表,國立者,報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
第22條
﹝1﹞空中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主任及導師,由校長聘請職級相當之教職員兼任或擔任之。
第23條
﹝1﹞空中大學得視校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24條
﹝1﹞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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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法律用語辭典
。♬
簡讀版
廢: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103.03.20【發布機關】
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教育部(76)台參字第2743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1條(名稱:國立空中大學設置條例施行細則)
2‧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七日教育部(85)台參字第85063568號令修正發布全文24條及名稱
3‧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88098665號令修正發布第3、4、6、8、18、21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50068562C號令修正發布第
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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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8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日教育部臺教社(一)字第1030034924B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1﹞本細則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1﹞本條例
第四條所稱空中大學採用多元傳播媒體實施教學,係指以電視、廣播、電腦、電傳視訊等一種或結合一種以上傳播媒體進行教學。
第3條
﹝1﹞各空中大學依本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辦理招生作業,應組織招生委員會。
﹝2﹞前項招生,得以考試、甄試、甄選、推薦或登記等方式為之;其相關規定,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請直轄市政府轉教育部核定。
第4條
﹝1﹞空中大學學生學則,由各空中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95年5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空中大學學生學則,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請直轄市政府轉教育部核定。
第5條
﹝1﹞空中大學全修生應修畢全部必修科目,並修滿一百二十八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及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第6條
﹝1﹞空中大學之學年、學期起迄、各科目施教方式、每講次播授時間及每學分播授講次,由各空中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95年5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空中大學之學年、學期起迄、各科目施教方式、每講次播授時間及每學分播授講次,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後轉教育部備查。
﹝2﹞空中大學得開設暑期課程,其相關規定,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
第7條
﹝1﹞空中大學學生曾在大專校院修習之學分,得依各空中大學學分抵免規定,申請抵免。
第8條
﹝1﹞空中大學依本條例第
十一條規定辦理之推廣教育,除適用大學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外,各空中大學得另定相關規定,報教育部備查。
--95年5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空中大學得依本條例第
十一條規定辦理推廣教育,其相關規定,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
第9條
﹝1﹞新設立之空中大學,其校長之產生,依大學法
第十條規定辦理。
--95年5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新設立之空中大學,其校長之產生,依大學法
第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10條
﹝1﹞空中大學校長連任方式及各系(所)、科主任產生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11條
﹝1﹞空中大學秘書處處長,由校長聘請職級相當之教職員兼任或擔任之。
第12條
﹝1﹞空中大學教務長、各處處長及各系(所)、科主任之,以三年為原則。
第13條
﹝1﹞空中大學各處、室、館、中心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必要時,得由教師兼任之。
第14條
﹝1﹞空中大學所設之圖書館、研究中心、電子計算機中心及其他單位,其主管由校長聘請職級相當之教職員兼任或擔任之。
第15條
﹝1﹞空中大學設校務會議,為校務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由校長召開並主持,其代表成員之產生方式、比例、會議召開次數及議事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16條
﹝1﹞空中大學設行政會議,以校長、教務長、各處處長、系(所)、科主任及其他單位主管組織之;由校長召開並主持,討論本校重要行政事項;其會議召開次數及議事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17條
﹝1﹞空中大學設教務、教學媒體、研究、輔導及各系(所)、科務等會議;其功能及組成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18條
﹝1﹞空中大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研究、輔導、服務及教學節目之規劃、製作等有關規定,由各空中大學訂定,報教育部備查。
--95年5月15日修正前條文--
﹝1﹞空中大學專任教師之授課、研究、輔導、服務及教學節目之規劃、製作等有關規定,各空中大學擬訂,國立者,報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請直轄市政府轉教育部核定。
第19條
﹝1﹞空中大學應成立課程及教學策劃委員會,定期規劃、修正課程及實施教學評鑑,其成立方式及組織,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20條
﹝1﹞空中大學研究人員及擔任教學之專業技術人員之聘任,依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第21條
﹝1﹞空中大學教職員之員額編制,由各空中大學擬訂員額編制表,國立者,報請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請直轄市政府核定。
第22條
﹝1﹞空中大學各地區學習指導中心主任及導師,由校長聘請職級相當之教職員兼任或擔任之。
第23條
﹝1﹞空中大學得視校務需要,設各種委員會,其名稱、任務及組成方式,由各空中大學組織規程定之。
第24條
﹝1﹞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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