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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廢: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

【發布日期】108.01.24【發布機關】教育部科技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1201858號令、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協字第0920000917-2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8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60074431C號令、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協字第0960028978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教育部台參字第0970169094C號令、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協字第0970057041之2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增訂第4-1條條文;並自九十七年八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九日教育部臺參字第0990231696C號令、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協字第1000004567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4-1條條文;並自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5‧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015808C號令、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臺會協字第1010008513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1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30125872號公告第2條第1項第2款所列屬「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改由「科技部」管轄
6‧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51752B號令、科技部科部產字第1030043011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
7‧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136014B號令、科技部科部產字第1050097842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4-1條條文;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四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60103248B號令、科技部科部產字第1061001068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十四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143864B號令、科技部科部產字第1070087197B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名稱(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及第1、2條條文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辦法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定園區駐區單位如下:
  一、本條例第四條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及其進駐對象,其中園區事業須為完成公司登記者。
  二、科技部駐區附屬單位。
  三、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園區學校)。
  本辦法所稱外籍員工,指非中華民國國籍者。

   --103年7月10日修正前條文--


  本辦法所稱園區駐區單位如下:
  一、本條例第四條之園區事業、研究機構、創業育成中心及其進駐對象,其中園區事業須為完成公司登記者。
  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駐區附屬單位。
  三、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以下簡稱園區學校)。
  本辦法所稱外籍員工,指非中華民國國籍者。

第3條


  申請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入學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符合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之規定,經教育部分發者。
  三、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設於園區所在直轄市、縣(市)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參與科技部延攬海外人才新興政策歸國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四、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其弟妹在國內連續居留未滿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員工,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
  二、具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並有五年以上國外大學、學術研究機構或高科技事業單位工作經驗。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三款第一目之資格者,於應聘回國或回國服務三年內提出申請。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之資格者,得選擇任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申請就讀。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
  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106年12月4日修正前條文--

 申請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入學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三)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符合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之規定,經教育部分發者。
  三、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二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一年。
  (二)設於園區所在直轄市、縣(市)之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員工之子女。
  四、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生,其弟妹在國內連續居留未滿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三款之員工,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
  二、具有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並有五年以上國外大學、學術研究機構或高科技事業單位工作經驗。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或第三款第一目之資格者,於應聘回國或回國服務三年內提出申請。
  符合第一項第一款或第四款之資格者,得選擇任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申請就讀。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
  第一項第三款修正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第4條


  學生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次序優先錄取;同一款人數超過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報名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得優先錄取該園區駐區單位員工子女,並依下列次序優先錄取:
  (一)取得國內、外高科技相關系所博士學位,且在國外高科技相關單位服務三年以上者。
  (二)取得國內、外高科技相關系所碩士學位,且在國外高科技相關單位服務五年以上者。
  二、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之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

第4-1條


  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設立後二十年內,依第三條規定招生之錄取人數未達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八十時,其缺額得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其優先順序規定,遞補至百分之八十為止: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二、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三、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之弟妹。
  四、居留地設於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人士,且其所屬國籍以英語為官方語言者之子女。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員工,應具有國內、外博士學位,或具有國內、外碩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國外工作經驗;第二款之員工,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
  第一項第一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順序優先錄取;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四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
  依第一項第四款入學者,其學雜費由園區學校訂定,並於每學年度開始前按程序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依本條入學之學生申請轉學至其他園區雙語學校就讀時,其入學資格應經申請轉入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
  第一項第一款之員工因職務調動或其他特殊因素,致其子女難以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經該園區管理局個案審查同意者,得不受連續居留之限制。
  第一項、第四項及第五項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九日修正發布之規定,自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106年1月19日修正前條文--


  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設立後十年內,依第三條規定招生之錄取人數未達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六十時,其缺額得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其優先順序規定,遞補至百分之六十為止: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二、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五年。
  三、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之弟妹。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員工,應具有國內、外博士學位,或具有國內、外碩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國外工作經驗;第二款之員工,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
  第一項第一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一款規定順序優先錄取;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
  依本條入學之學生申請轉學至其他園區雙語學校就讀時,其入學資格應經申請轉入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
  第一項第一款之員工因職務調動或其他特殊因素,致其子女難以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經該園區管理局個案審查同意者,得不受連續居留之限制。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三日修正發布之規定,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5條


  依本辦法申請入學者,除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另有規定者外,應由學生家長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為之:
  一、申請人歷次出入境日期證明書一份。
  二、子女歷次出入境日期證明書一份。
  三、子女最近二年之成績單或就學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服務單位聘函或在職證明書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學經歷證件、戶口名簿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各一份。

第6條


  前條申請文件有虛偽不實情事者,不予受理,已入學者,撤銷其入學資格。

第7條


  本辦法各項入學招生作業、申請書格式、受理申請時間及入學測驗等事項,由園區學校另定之。

第8條


  本辦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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