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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簡讀版


廢:私立高級中學組織規程準則

【發布日期】104.04.01【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九日教育部台(91)參字第9115255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021081B號令發布廢止

【法規內容】

第1條


  本準則依高級中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私立高級中學置校長一人,依據法令綜理校務,執行董事會之決議,並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監督。

第3條


  私立高級中學設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圖書館、輔導工作委員會、人事室、會計室、綜合高級中學或附設職業類科者得另設實習輔導處,依本法第六條附設國民中(小)學者得另設國民中(小)學部。其各組之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設教學、註冊、設備三組;未滿二十四班得增設一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組至三組,其組別以試務、實習、就業輔導、實驗研究為原則,有特教班二班以上者得增設特教組。
  二、學生事務處:設訓育、生活輔導二組;未滿二十四班得增設一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組至三組,其組別以體育衛生、社團活動、體育運動、衛生保健為原則。
  三、總務處:設文書、庶務、出納三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增設一組至三組,以營繕、交通運輸、安全維護為原則。
  四、圖書館:未滿二十四班不分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設一組至三組,其組別以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為原則。
  五、輔導工作委員會:未滿二十四班不分組;二十四班以上者,得設一組至二組,其組別以輔導、資料為原則。
  六、實習輔導處:得設一組至三組。其組別以實習、就業輔導、建教合作為原則。
  七、國民中(小)學部:得設一組至四組,其組別以教學、註冊、學生事務、學生輔導為原則。
  各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其他教學、行政單位。

第4條


  前條各處室之職掌如下:
  一、教務處:掌理各學科課程編排、招生與註冊事務、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考查、教學設備、試務、教學研究、特殊教育、擬訂教學進度等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掌理訓育實施、生活輔導、體育衛生保健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庶務、出納、經費運用、財產管理、校舍營繕、工友管理、交通運輸及安全維護等事項。
  四、圖書館:掌理圖書、報章、雜誌及視聽資料等之編目、登記、統計事項及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利用等事項。
  五、輔導工作委員會:統籌協調校內各有關單位、教師及社區資源,擬訂學校年度輔導工作計畫,以推動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及矯正性輔導工作。
  六、實習輔導處:掌理學生實習、技能檢定、學生就業輔導、建教合作、產學合作等事項。
  七、國民中(小)學部:掌理附設國民中(小)學之教務、學生事務及學生輔導等事項。
  八、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等事項。
  九、會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等事項。

第5條


  私立高級中學置教師,其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每班置教師二人,每滿四班,增置教師一人;綜合高級中學每滿二班,增置教師一人。附設特殊班者,其教師員額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辦理。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者,其每班教師員額比照職業學校或國民中(小)學之規定辦理。專任輔導教師每滿十五班置一人,未達十五班而餘數達八班以上者,增置一人。附設有實用技能班者,其納編之班級每班置教師一人。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由編制內專任教師兼任。
  三、各校於學生事務處置軍訓主任教官、軍訓教官、護理教師,掌管軍護事宜。其編制員額,依教育部頒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教官員額設置基準表及護理教師員額設置基準表辦理。
  四、兼任各處主任之教師員額,每校依其實際兼任人數增置二人至四人,其他職務由教師兼任者,不另增置員額。
  五、兼行政職務人員:
  (一)秘書一人,襄助校長辦理綜核文稿及校長交辦事項,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二)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實習輔導處及圖書館各置主任一人,其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除圖書館主任得遴選具有專業知能人員擔任及總務處所屬各組組長得專任外,其餘人員均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
  (三)附設有職業類科二科以上者,每一職業類科置科主任一人,其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就編制內專任教師中聘兼之。綜合高級中學各職業學程分置學程召集人一人。
  (四)附設國民中(小)學部,得各置部主任一人,其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就各該編制內專任教師聘兼之。
  (五)輔導工作委員會置主任輔導教師一人,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其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由專任輔導教師兼任。

第6條


  私立高級中學得置主任、組長、幹事、組員、助理員、佐理員、管理員、書記、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技士、技佐。其員額設置規定如下:
  一、總務處所屬各組,各置組長一人。
  二、會計室:設會計室或置會計員;其設會計室者,置會計主任一人,得置佐理人員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
  三、人事室:設人事室或置人事管理員;其設人事室者,置主任一人,得置組員、助理員或書記一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
  四、幹事:六班以下者,置二人,每增六班,增置一人,其餘數在三班以上未滿六班者,增置一人;另設有學生宿舍者,寄宿學生滿八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時,得置幹事一人,滿一百人以上,每增寄宿學生二百人,得再增置一人。
  五、管理員:附設職業類科學校,每校得置管理員一人。
  六、書記:每校置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
  七、技士或技佐:得由現有幹事員額調整之。綜合高級中學每校置技士或技佐二人,四十一班以上者得增置一人。綜合高中辦理工業、農業、海事類科職業學程,每學程在四班以下者,得置技士一人,四班以上者,每四班增置技佐一人。辦理商業、家事類科職業學程者,每類置技士一人。
  八、醫師:每校置專任或兼任醫師一人,四十一班以上得增置一人或得在預算額度內分科遴請合格醫師應診之。
  九、營養師:設有學生宿舍及自營餐廳之學校,得置專任或兼任營養師一人。
  一○、護理師或護士:每校置護理師或護士一人,七十二班以上得再增置一人。
  一一、設有游泳池學校或實驗高級中學因運動與訓練需要,聘僱救生員或運動教練、運動傷害防護員若干人。
  私立高級中學董事會得置秘書一人,辦事員若干人,並納入學校組織規程及員額編制。

第7條


  私立高級中學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校定之。

第8條


  私立高級中學應依本準則訂定組織規程,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9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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