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法律用語辭典
。♬簡讀版
【發布日期】103.09.22【發布機關】教育部
1‧ 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七日教育部(72)台參字第16790號令訂定發布
2‧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教育部(88)台參字第88075896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二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90757B號令發布廢止
﹝1﹞ 本辦法依幼稚教育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1﹞ 私立幼稚園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獎勵。其獎勵之方式如左:
一、獎狀對董事會、幼稚園負責人、園長、教師或職員之獎勵。
二、獎狀或獎金對幼稚園之獎勵。
﹝1﹞ 私立幼稚園具備左列基本條件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對幼稚園或其董事會、負責人、園長、教師及職員予以獎勵:
一、核准立案三年以上者。
二、各項教學措施符合規定者。
三、人事制度健全者。
四、會計制度健全,經費收支符合規定者。
﹝1﹞ 私立幼稚園具備左列情形者,得予獎勵:
一、設備完善,其管理及使用確有成效者。
二、實施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教育活動,具有優良表現者。
﹝1﹞ 私立幼稚園董事會或幼稚園負責人具備左列情形者,得予獎勵:
一、組織健全,遵守法令,對園務發展有積極貢獻者。
二、經費之籌措、管理及運用,具有成效者。
三、對教師及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確立健全制 度者。
﹝1﹞ 私立幼稚園園長具備左列情形者,得予獎勵:
一、具有領導能力,能以身作則辦理園務工作及教學活動,著有績效者。
二、對改進教學方法或研究幼稚教育,具有貢獻者。
﹝1﹞ 私立幼稚園教師具備左列情形者,得予獎勵:
一、熱心教學,具有專業精神者。
二、品德優良,表現卓越者。
三、愛護幼兒或濟助幼兒有具體事實者。
﹝2﹞ 私立幼稚園職員具備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者,得予獎勵。
﹝1﹞ 獎勵私立幼稚園之給獎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酌定之。
﹝2﹞ 私立幼稚園辦妥財團法人登記者,得從優予以獎勵。
﹝1﹞ 獎勵私立幼稚園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實際需要編列預算支應之。
﹝1﹞ 辦理私立幼稚園獎勵工作,應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組成小組予以審議。
﹝1﹞ 依本辦法規定接受獎金獎勵之私立幼稚園,其獎金應用於充實有關教學設備。違反之者,獎勵機關得追回其獎金。
﹝1﹞ 私立幼稚園接受獎金所增置之財產,應列入幼稚園財產清冊,備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核。
﹝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廢:私立幼稚園獎勵辦法
【發布日期】103.09.22【發布機關】教育部
【法規沿革】
【法規內容】
第1條
第2條
一、獎狀對董事會、幼稚園負責人、園長、教師或職員之獎勵。
二、獎狀或獎金對幼稚園之獎勵。
第3條
一、核准立案三年以上者。
二、各項教學措施符合規定者。
三、人事制度健全者。
四、會計制度健全,經費收支符合規定者。
第4條
一、設備完善,其管理及使用確有成效者。
二、實施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教育活動,具有優良表現者。
第5條
一、組織健全,遵守法令,對園務發展有積極貢獻者。
二、經費之籌措、管理及運用,具有成效者。
三、對教師及職員之待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確立健全制 度者。
第6條
一、具有領導能力,能以身作則辦理園務工作及教學活動,著有績效者。
二、對改進教學方法或研究幼稚教育,具有貢獻者。
第7條
一、熱心教學,具有專業精神者。
二、品德優良,表現卓越者。
三、愛護幼兒或濟助幼兒有具體事實者。
第8條
第9條
第10條
第11條
第12條
第13條
回頁首〉〉
如有發現待更正部份及您所需本站未收編之法規,敬請告知,謝謝!